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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不要回去唸小學...?! | ||||||||||||
😇
事主出2000元賠償
維修50000元
不是這樣嗎?
沒前唸書的鄉下人 別嘲笑啦😭
分身-網路宅配小員工/房仲新星/鄉下古意郎
於
2011/05/16 19:53:23
發文
對了版大你知道對方是幾年車嗎?
法院確實有公文及判例
零件賠償有按年遞減趴數
你可以此據理力爭
以下是最高法院案例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51.aspx
還有案例:
法律分析
在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主張回原廠修理,而另一方常認為原廠太貴,且非原廠亦可將汽車修好,沒有必要回原廠修理,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發生訴訟。此種案例,在法務部的員工法律服務中,亦不乏其例,故利用此機會向各位同仁介紹車禍中汽車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規定;另汽車之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一般人所不知之法律規定,即為修理費中之零件材料費須扣除折舊。而了解折舊之相關規定後,您才會知道類似的案件中和解與訴訟有何差別,才能取捨判斷最好的解決紛爭方案。
與物之損害賠償範圍有關之法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前述兩個條文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13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即交由加害人修理);也可以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自行修理後(回原廠或其他修車廠)請求加害人支付修理費(即法律上所稱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汽車時價跌為35萬,而修理費僅須2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總額 5萬元之賠償)。準此,本案小張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或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回原廠修理後,向小李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即扣除折舊後之修理費)。
目前實務上關於折舊之計算方式,係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0,其計算方式為: 時價=取得成本-折舊額;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折舊率×使用年數;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加一) (何以要加一,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 項之規定)。
本案零件材料費的部分於修理時既然以新品更換舊品,揆諸前述說明,即應計算折舊:由於小張的汽車已使用7年,已超過耐用年數5 年之規定,零件材料價值應僅存殘值。其殘值為 70000元÷ (5+1)=11667元(四捨五入)。也就是小張汽車受損零件原本只剩殘值11667元,雖然花了70000元修理,但只能要求小李賠償 11667元。再加上工資30000元(工資無折舊問題),則小張得向小李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41667元。
如果小張汽車僅使用3年,則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零件部份)時價=取得成本 70000-折舊額35000=35000(折舊額=(取得成本70000-殘價11667) ×折舊率0.2 ×使用年數3=35000)。再加上工資30000元合計為65000元。
結論:本案小張的汽車得主張回原廠修理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213條第3項或民法第196條之規定,但關於零件材料費部分,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在本案中小張汽車修理費為 10萬元,使用7年的汽車僅得請求賠償41667元(不到一半);使用3年的汽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65000元(不到7成)。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目前汽車使用年限定為 5年(以目前的科技實為過低),雖然受害人有權利回原廠修理,但扣除折舊後,怎麼算都不划算。
法院確實有公文及判例
零件賠償有按年遞減趴數
你可以此據理力爭
以下是最高法院案例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51.aspx
還有案例:
法律分析
在車禍案件中,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主張回原廠修理,而另一方常認為原廠太貴,且非原廠亦可將汽車修好,沒有必要回原廠修理,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發生訴訟。此種案例,在法務部的員工法律服務中,亦不乏其例,故利用此機會向各位同仁介紹車禍中汽車損害賠償之相關法律規定;另汽車之損害賠償案件中較為一般人所不知之法律規定,即為修理費中之零件材料費須扣除折舊。而了解折舊之相關規定後,您才會知道類似的案件中和解與訴訟有何差別,才能取捨判斷最好的解決紛爭方案。
與物之損害賠償範圍有關之法律規定,分別為民法第196條及第213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213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依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前述兩個條文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13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物(即交由加害人修理);也可以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自行修理後(回原廠或其他修車廠)請求加害人支付修理費(即法律上所稱的「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汽車時價跌為35萬,而修理費僅須2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總額 5萬元之賠償)。準此,本案小張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或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定,回原廠修理後,向小李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即扣除折舊後之修理費)。
目前實務上關於折舊之計算方式,係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0,其計算方式為: 時價=取得成本-折舊額;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折舊率×使用年數;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加一) (何以要加一,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 項之規定)。
本案零件材料費的部分於修理時既然以新品更換舊品,揆諸前述說明,即應計算折舊:由於小張的汽車已使用7年,已超過耐用年數5 年之規定,零件材料價值應僅存殘值。其殘值為 70000元÷ (5+1)=11667元(四捨五入)。也就是小張汽車受損零件原本只剩殘值11667元,雖然花了70000元修理,但只能要求小李賠償 11667元。再加上工資30000元(工資無折舊問題),則小張得向小李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41667元。
如果小張汽車僅使用3年,則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零件部份)時價=取得成本 70000-折舊額35000=35000(折舊額=(取得成本70000-殘價11667) ×折舊率0.2 ×使用年數3=35000)。再加上工資30000元合計為65000元。
結論:本案小張的汽車得主張回原廠修理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213條第3項或民法第196條之規定,但關於零件材料費部分,以新品換舊品,應扣除折舊。在本案中小張汽車修理費為 10萬元,使用7年的汽車僅得請求賠償41667元(不到一半);使用3年的汽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65000元(不到7成)。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目前汽車使用年限定為 5年(以目前的科技實為過低),雖然受害人有權利回原廠修理,但扣除折舊後,怎麼算都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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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車被人撞有上過法院 此類案件法官會先開調解庭 車開到六年以上零件不在調解賠償範圍內 一般原告會將修理費單據拉高來彌補 我在新竹開的庭 零件加修理費約1萬8 但調解後只拿到8千元左右.(對方年紀很大當然也是我不太願再計較下去) 因為法院認為按年遞增的中古車零件價值減損 01論壇那裡有網友說五年的車零件賠償剩10%左右... | ||||||||||||||||||||||
依照公式,九年的車折舊下來,五萬塊的材料費我只需要出一千塊左右。
但這不是賠錢的問題。我想把小菊花送進牢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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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出2000元賠償 維修50000元 不是這樣嗎? 沒前唸書的鄉下人 別嘲笑啦😭 | ||||||||||||||||||||||
1折=0.1
😇 虧你還是做生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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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建議你直接告對方詐欺跟偽造文書比較快 告贏了再要求民事賠償~😀 | |||
如果告輸了呢?
😞
給個相關資訊..
我不知從哪看到的.. 大致是說, 法官檢調基本比較沒時間看光碟..
所以建議採用列印出重點.. 附帶說明文字..
※ 除非是連續動態之類糾紛.. 才可能看影片光碟..
我不知從哪看到的.. 大致是說, 法官檢調基本比較沒時間看光碟..
所以建議採用列印出重點.. 附帶說明文字..
※ 除非是連續動態之類糾紛.. 才可能看影片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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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個相關資訊.. 我不知從哪看到的.. 大致是說, 法官檢調基本比較沒時間看光碟.. 所以建議採用列印出重點.. 附帶說明文字.. ※ 除非是連續動態之類糾紛.. 才可能看影片光碟.. | |||
嗯。我了解。
但是我有想過,手機拍的數位照片,如果印出來,會有失真的問題,在電腦上看最真實。
法官不是沒有看到照片,我在法庭上用電腦拿給他看過。
只不過幾塊錢的小案子,不值得他犧牲腦細胞。
從一開始法官心證就已形成,
你提出"很多"的書面資料及請求傳訊的證人,
法官當然都覺得沒有調查之必要。
你情緒的發洩在法庭上就是在挑戰法官,
所以罕見地看到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直接告訴你,
將依原告所有訴之聲明判你敗訴.........可知法官當時情緒是如何了。
其實我也覺得本件就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有斟酌的餘地,
既然要花時間繼續上訴就應該要保持冷靜,
是否會撤銷原判或是上訴駁回都很難說,
(如果沒有猜錯,你上訴後仍然是分到該院民事合議庭=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但可以確定的是不智的舉動(如答辯狀繕本丟給對造)之後在法庭上最好是不要再有。
你提出"很多"的書面資料及請求傳訊的證人,
法官當然都覺得沒有調查之必要。
你情緒的發洩在法庭上就是在挑戰法官,
所以罕見地看到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直接告訴你,
將依原告所有訴之聲明判你敗訴.........可知法官當時情緒是如何了。
其實我也覺得本件就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有斟酌的餘地,
既然要花時間繼續上訴就應該要保持冷靜,
是否會撤銷原判或是上訴駁回都很難說,
(如果沒有猜錯,你上訴後仍然是分到該院民事合議庭=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但可以確定的是不智的舉動(如答辯狀繕本丟給對造)之後在法庭上最好是不要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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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開始法官心證就已形成, 你提出"很多"的書面資料及請求傳訊的證人, 法官當然都覺得沒有調查之必要。 你情緒的發洩在法庭上就是在挑戰法官, 所以罕見地看到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直接告訴你, 將依原告所有訴之聲明判你敗訴.........可知法官當時情緒是如何了。 其實我也覺得本件就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有斟酌的餘地, 既然要花時間繼續上訴就應該要保持冷靜, 是否會撤銷原判或是上訴駁回都很難說, (如果沒有猜錯,你上訴後仍然是分到該院民事合議庭=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但可以確定的是不智的舉動(如答辯狀繕本丟給對造)之後在法庭上最好是不要再有。 | |||
總大所言極是。
矛盾之處在於這個官司不同一般,我不是要爭執賠償的數目,而是要揭穿騙局。因此如果法官不願用心,很容易誤以為我在找藉口。
把文件丟到原告桌上算是出於無奈吧。
我有一點小小的道德潔癖,如果要直截把東西送到那種人手中,我覺得噁心。
😀原來法官也覺得處理這種事也嫌煩ㄚ
要是我是法官 我也不想處理這種事 太好笑啦~!!
要是我是法官 我也不想處理這種事 太好笑啦~!!
說實話
台灣法官心理層面素質確實有待加強
比如公司遭竊一批材料,但法官的判定讓人無言"就監視器來看,僅清楚的看到被告肩膀上的XX"
那鏡頭遠的不清楚的就不算...另有嫌疑人?
台灣法官心理層面素質確實有待加強
比如公司遭竊一批材料,但法官的判定讓人無言"就監視器來看,僅清楚的看到被告肩膀上的XX"
那鏡頭遠的不清楚的就不算...另有嫌疑人?
要和諧ㄚ
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也會想到發票這種事情事可以做假的,甚至用錢都可以買得到,以發票就能當證據,這法官應該沒有出過社會吧
0.04=4%=0.4折,1折=0.1=10%=90%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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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自排車子在上坡起步時確實需要一腳踩煞車 一腳踩油門阿.... 法官的確有點咄咄逼人 但被告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賠是賠定了!! | ||||||||||||
Really?應該是拉手煞車採油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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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腦袋的法官也會想到發票這種事情事可以做假的,甚至用錢都可以買得到,以發票就能當證據,這法官應該沒有出過社會吧 | |||
發票問題只能說是他字案,版主應該另起,不要全部攪在一起。
本案僅就車主與車禍問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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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我倒是很坦然。 我查過,這個法官對於車禍的判決相當制式:照單全賠,不折舊。 完全不需要用大腦。 | ||||||||||||||||||||||
恩恩...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小心萬年言論,等你回頭來時路才發現後悔,為時已晚。
事情對錯大家不便評論,但是版主的言論.....容易讓自己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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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大所言極是。 矛盾之處在於這個官司不同一般,我不是要爭執賠償的數目,而是要揭穿騙局。因此如果法官不願用心,很容易誤以為我在找藉口。 把文件丟到原告桌上算是出於無奈吧。 我有一點小小的道德潔癖,如果要直截把東西送到那種人手中,我覺得噁心。 | ||||||||||||
揭穿騙局??
請問你在什麼法庭??
你的證據有多少??
你也說要讓對方坐牢.....
你就直接告對方詐欺就好了
要在民事法庭上揭穿騙局? 就如你自己說 皮膚病去看腸胃科
你本身準備的證明不足 原廠的價格 工錢等等
這方面對你有利的 大概就是 對方維修並沒有知會你
你頂多 可就這方面 去申訴 且也如你說的 花錢維修 舊品應該是屬於你的
你有權利要求拿回
不過 無論如何
你自己覺得爽就好了
希望你能順利
我在風裡走過 深秋 道路滿載的落葉 是泛黃的惆
回頭 卻是 蒼茫的 冬
我覺得坂大只是在浪費時間
版大的癥結在為何在一家"輪胎店"處理
其實不知道版大有沒有接觸過一般修理廠或輪胎行
一般小家修理廠很少有烤漆服務-通常都是外包合作廠商
再加上零件拉跟一些有的沒的-很少有一家外面修理廠會去做到完整的服務
再來就是輪胎行-一般也會接洽保養維護的工作-例如:定位-定期保養...等
相關產業都是一個合作關西-為了只是提供顧客更多元的服務-所以協力廠商一定有
如果只是單守在自己的領域-相信也開不久
就是例如威修廠就不能賣電瓶?一定要到電瓶行才能換?
換輪胎就只能到輪胎行??不能到維修廠?
不然就是問看看版友們是不是有大家所信賴的維修廠-維修保養相關都是在那處裡的店家
相信都會有-因為相信那邊老闆的用心及技術-而把車子交給他處理
就算只是個輪胎行或電瓶行或是維修保養廠....
版大的癥結在為何在一家"輪胎店"處理
其實不知道版大有沒有接觸過一般修理廠或輪胎行
一般小家修理廠很少有烤漆服務-通常都是外包合作廠商
再加上零件拉跟一些有的沒的-很少有一家外面修理廠會去做到完整的服務
再來就是輪胎行-一般也會接洽保養維護的工作-例如:定位-定期保養...等
相關產業都是一個合作關西-為了只是提供顧客更多元的服務-所以協力廠商一定有
如果只是單守在自己的領域-相信也開不久
就是例如威修廠就不能賣電瓶?一定要到電瓶行才能換?
換輪胎就只能到輪胎行??不能到維修廠?
不然就是問看看版友們是不是有大家所信賴的維修廠-維修保養相關都是在那處裡的店家
相信都會有-因為相信那邊老闆的用心及技術-而把車子交給他處理
就算只是個輪胎行或電瓶行或是維修保養廠....
小弟愛車 PREMIO 2.0G (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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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版大你知道對方是幾年車嗎? 法院確實有公文及判例 零件賠償有按年遞減趴數 你可以此據理力爭 以下是最高法院案例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51.aspx | |||
這個聯結進去後好像跟你述求是相反的,他是說物品有獨立性才有按年遞減趴數,像保險桿必須裝上車身後才能發揮功能的零件是不具獨立行,不適用折舊法。
以上論點也符合一般保險公司理賠方式,修車費實報實銷(沒用折舊法),但若修車費大於車輛殘值則賠殘值(有用折舊法)。我想保險公司若能少賠一定盡量少賠,保險公司法務人員又不是吃閒飯。
另講個題外話,多年前有一部賓士被撞毀,肇事者在法院主張修車費大於車輛殘值,依據折舊公式只要賠廢鐵價既可,但車主拿出當時的中古車雜誌,顯示他那部賓士賣價還相當高,最後法官判照中古車雜誌的賣價賠,所以「法」是死是活看你會不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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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坂大只是在浪費時間 版大的癥結在為何在一家"輪胎店"處理 其實不知道版大有沒有接觸過一般修理廠或輪胎行 一般小家修理廠很少有烤漆服務-通常都是外包合作廠商 再加上零件拉跟一些有的沒的-很少有一家外面修理廠會去做到完整的服務 再來就是輪胎行-一般也會接洽保養維護的工作-例如:定位-定期保養...等 相關產業都是一個合作關西-為了只是提供顧客更多元的服務-所以協力廠商一定有 如果只是單守在自己的領域-相信也開不久 就是例如威修廠就不能賣電瓶?一定要到電瓶行才能換? 換輪胎就只能到輪胎行??不能到維修廠? 不然就是問看看版友們是不是有大家所信賴的維修廠-維修保養相關都是在那處裡的店家 相信都會有-因為相信那邊老闆的用心及技術-而把車子交給他處理 就算只是個輪胎行或電瓶行或是維修保養廠.... | |||
版主不就是一直用自己的眼光看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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