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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shasking)

2009/06/19 13:45:33

發文

#1113661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
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請仔細看開版的內文

HWA(lee5751)

2009/06/19 13: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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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665 IP 92.13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若找不出真正的加害者, 理應此二人共同分擔刑責! 🙂
最愛騎車!!!

小米迷(hill7912)

2009/06/19 13: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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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674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補充
這案件就拿之前一位檢察官偵辦職棒賭博案件為例(該檢察官已因收賄罪等案件被關)
該檢察官以抓職賭為名收賄為實,逕行收押參與賭博的球員(獲准),待黑道組頭傳喚到案偵訊完申請羈押
被法官以證據不足飭回,他在媒體面前大放厥詞痛批法官縱放人犯,還接受職棒迷獻花慰問
事後罪行曝光才得知原來是把組頭傳來演出設計法官縱放人犯的戲
他拿到威脅組頭的賄賂,組頭得到他設計的罪證不足證據

所以,說起來檢察官的清廉比法官重要的多,難怪政治人物通常想掌握在手的都是檢調系統

Joe(joe_lin)

2009/06/19 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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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718 IP 245.8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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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請仔細看開版的內文

檢察官分別起訴AB,所以要分成兩個案子看。A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B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法律是不存在非A即B、非B即A的,只能在有完全證據的基礎上,才能依法判刑,不然,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能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在我們一般百姓看來,不是A就是B,法官的判決很離譜,可是請大家仔細想想,如果你是法官,檢察官起訴A,沒有充分證據;起訴B,也沒有充分證據,各位“法官”要如何判決呢?
身為司法從務人員家屬,可以跟各位大大說明的是,法官不是那麼好考,更不是那麼好當的。

tonto(tonto)

2009/06/19 1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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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66 IP 189.6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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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請仔細看開版的內文

檢察官分別起訴AB,所以要分成兩個案子看。A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B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法律是不存在非A即B、非B即A的,只能在有完全證據的基礎上,才能依法判刑,不然,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能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在我們一般百姓看來,不是A就是B,法官的判決很離譜,可是請大家仔細想想,如果你是法官,檢察官起訴A,沒有充分證據;起訴B,也沒有充分證據,各位“法官”要如何判決呢?
身為司法從務人員家屬,可以跟各位大大說明的是,法官不是那麼好考,更不是那麼好當的。


當然不好當,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沒聽過嗎?
上有政治壓力,下有人情壓力
不然你以為司法還有獨立審判的空間嗎?
還是你以為這法"官"跟檢察"官"是公平正義的化身嗎?

說到A.B能無充分證據判無罪,我能怪檢察官搜證不足嗎? 官官相護不懂嗎?

上面樓上反對判決的,假設你是A或B,請問你對法官的判決會覺得如何?

法院本來就不是公平的,加上台灣司法並沒有陪審團制度,法官權力真是無法想像的大,
法律不是窮人玩的,法官檢察官真的不是人幹的,很不好當!
只要證據,要違背良心的判決,你們一般人是做不來的。

flycode(flycall)

2009/06/19 15: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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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67 IP 91.7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ill7912 (小米迷) 所寫
補充
這案件就拿之前一位檢察官偵辦職棒賭博案件為例(該檢察官已因收賄罪等案件被關)
該檢察官以抓職賭為名收賄為實,逕行收押參與賭博的球員(獲准),待黑道組頭傳喚到案偵訊完申請羈押
被法官以證據不足飭回,他在媒體面前大放厥詞痛批法官縱放人犯,還接受職棒迷獻花慰問
事後罪行曝光才得知原來是把組頭傳來演出設計法官縱放人犯的戲
他拿到威脅組頭的賄賂,組頭得到他設計的罪證不足證據
所以,說起來檢察官的清廉比法官重要的多,難怪政治人物通常想掌握在手的都是檢調系統

因為檢調系統是在行政院的行政體系下,

警政署--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
檢察署--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
調查局--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

行政體系只要換個總統,就可以換個腦袋!
要控制檢調/勾結/賄賂當然要從這裡下手!
只要檢警在犯罪現場搜證不足,或在搜證時製造些瑕疵,法官自然要判無罪。

而法官是在司法院體系,並不在行政院體系下,也不被總統管,
法官只要(只能)依證據/法律條文做公正判決,
雖然"感覺上"法官的官很大,其實法官能介入案件的權限並不多,更何況還有好幾審!
在這種架構下,只要法官略具看嫌犯是否演戲的功力,就算是年輕幼齒的當法官其實也沒差!

但因為檢察署是在行政院體系下,這就麻煩了!黑手很容易伸進去!

常常有人講"司法"不公,其實應該算是行政不公或執法不公,
因為幾乎都是在行政院的檢調體系下凸槌!


潛水艇(e320cdi)

2009/06/19 15:16:55

發文

#1113873 IP 246.16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thtjames (jameswu) 所寫
太誇張了
😠😠😠


+1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嗎😠

😩😩😩

喝水好健康(raruku828)

2009/06/19 15:45:49

發文

#1113936 IP 187.11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mall_not_point (小不點) 所寫
不知那對男女的關係是甚麼

但不管怎麼樣
先判那女的有罪
因為她前後供詞不一
就有偽照文書、詐欺、防礙公務...之嫌(這要請專業人士說明)

再來
那對男女都喝酒
搞不清楚是誰開車
所以兩個都有嫌疑
為了防止串供
分別羈押禁止
(比照某人,找各種理由,無論是非,一直羈押,台灣司法可以做到的...)
並分別凍結兩人資產,直到案情釐清

台灣司法就是無能
長官關心,無所不用其極...
死老百姓的案子,就不要惹事最好,判得模模糊蝴,無是無非...就沒事...
😡


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嘛...
法律是保護壞人、有錢人、和懂法律的人
所以很不幸的,台灣是個好人該死的地方

Lucifer(ethen1)

2009/06/19 15:54:10

發文

#1113955 IP 250.1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只能說對方請了一個很"利害"的律師

Paradise(shasking)

2009/06/19 16:43:25

發文

#1114090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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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請仔細看開版的內文

檢察官分別起訴AB,所以要分成兩個案子看。A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B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法律是不存在非A即B、非B即A的,只能在有完全證據的基礎上,才能依法判刑,不然,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能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在我們一般百姓看來,不是A就是B,法官的判決很離譜,可是請大家仔細想想,如果你是法官,檢察官起訴A,沒有充分證據;起訴B,也沒有充分證據,各位“法官”要如何判決呢?
身為司法從務人員家屬,可以跟各位大大說明的是,法官不是那麼好考,更不是那麼好當的。

這就是傳說中的案件切割大法概念嗎?
因為當時只有2個人,所以絕不會有C
撞車總是事實吧?這不是事證是什麼...
兩人對質總有個結論吧?至少法官能從中採較可信一方而做出結論,因事實上矛盾是存在的總有一人說謊,而不該是兩人都無罪推斷
那以後大家撞車後就一起下車去喝咖啡,喝完就沒事了沒有充分證據
肇事逃逸也可用上這一招,先承認再翻供如法泡製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9/06/19 17:09:14

發文

#1114159 IP 24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回應 joe_lin (Joe) 所寫
回應 shasking (Paradise) 所寫
看起來感覺是有人走後門
會最正常的邏輯來推,車上兩個人不是A開車就一定是B開車
非A即B;非B即A
要判定是A或B是法官該由兩人的供詞矛盾處去突破...但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兩人都無肇責,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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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檢察官到底是起訴A還是B,不可能起訴兩個由法官去判斷。
誰保證沒有C ??

請仔細看開版的內文

檢察官分別起訴AB,所以要分成兩個案子看。A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B 沒有充分證據,所以無罪。法律是不存在非A即B、非B即A的,只能在有完全證據的基礎上,才能依法判刑,不然,依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不能證明有罪,就是無罪。
在我們一般百姓看來,不是A就是B,法官的判決很離譜,可是請大家仔細想想,如果你是法官,檢察官起訴A,沒有充分證據;起訴B,也沒有充分證據,各位“法官”要如何判決呢?
身為司法從務人員家屬,可以跟各位大大說明的是,法官不是那麼好考,更不是那麼好當的。

這就是傳說中的案件切割大法概念嗎?
因為當時只有2個人,所以絕不會有C
撞車總是事實吧?這不是事證是什麼...
兩人對質總有個結論吧?至少法官能從中採較可信一方而做出結論,因事實上矛盾是存在的總有一人說謊,而不該是兩人都無罪推斷
那以後大家撞車後就一起下車去喝咖啡,喝完就沒事了沒有充分證據
肇事逃逸也可用上這一招,先承認再翻供如法泡製


好評!

我看這事情正是"切割大法-之責任推託"

法官無能, 累死檢警!
暱稱隨便了

將軍百戰聲名裂(talktoyy)

2009/06/19 17:34:34

發文

#1114230 IP 24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harryd (小雄)]
回應 6300 (㊣愛錢碧㊣) 所寫
桃園有一名劉姓男子,日前開車時,莫名被後方一輛轎車高速撞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女的先承認開車,後來翻供說是頂替,她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最後又判他無罪,形成「車子不知是誰開的」的幽靈駕駛,因為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又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方不服,還要再上訴追查真相。

=======================
大家真得很容易因為一篇不精確的報導
就對台灣司法有錯誤的偏見

首先,媒體的錯誤率絕對比法院判決高太多了
所以上開報導有無曲解、誇大應先存疑

就算上開記載都屬實
請注意上開男女是被分別起訴的
所以可能是不同的法官判的
因此許多人連到底是誰判錯都不知道就開罵
這才叫是非不分!!

況且就算是同一人所判本來也就有可能兩人都無罪
因為也有可能是第三個人開的阿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的話當然只能判無罪阿
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
這是法律的基本立場
寧可錯放,不可濫殺無辜

最後,很多人都提到一些調查方式可以查明真象
我沒看過卷證資與判決
所以不予作評論
不過現實社會中不是每件事
都可以像名偵探科南一樣
有沈睡的小武郎可以明確指出兇手是誰

從案發開始,警察先至現場
再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等到案件到法官手上時
可能已經超過半年、甚至1年
有些證據如果當時沒查
此時也查不到了

至於大家說的測謊
抱歉只要當事人不同意是不能測的
而且測謊的準確性、科學性都還有待檢驗的

只能說探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遠比大家想像的複雜及困難
不要隨便看到一篇報導
就輕易作出結論







決對同意要假設無罪, 再求證有罪;

也決對同意求證有罪也確實是檢警調的事情;

不過想提醒, 優秀的法官就像樂團的優秀指揮者, 也像好球局的優秀裁判, 也像優秀的主管;

樂器不是他在彈, 球不是他在打, 事情不是他在做;

但能不能指揮出"真相"樂曲, 能不能維持住"真相"球局, 能不能集眾人之力完成事情, 他是很重要的角色.

當然來討論一下.
暱稱隨便了

彎刀 - 舞吉郎(jlee3)

2009/06/19 17:54:02

發文

#1114260 IP 188.24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ocar123 (魔鬥不要來!) 所寫
回應 jlee3 (灣刀武吉郎) 所寫
雖然法官很不好考取
但是有一件事情可以確定是

肯定很好當


有一件事最確定:聽你在吹牛!
照這麼說,總統最好當,因為可以最輕鬆,講句話就有人幫你把事情搞定!
來這LDS最簡單啦!不用負任何責任。

我比你更確定~
貨車司機好不好當?不好當!
法官好不好當?不好當!

「LDS」好不好當?好好當!!! 噹擋噹擋!下課~






看你對LDS這麼認真 難道你是法官??? 不然你如何肯定這個案例中的法官不好當 或是全部的法官都不好當 或是貨車司機不好當

埃 怪不得有人說 認真 就輸了 LDS的世界看開一點吧 鐺鐺鐺鐺

我叫 小賀啦

三聯會(hawzingnot123)

2009/06/19 19:48:18

發文

#1114452 IP 189.2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flycall (FlyCall) 所寫
回應 hawzingnot123 (三聯會) 所寫
😝供詞前後不一 最低可以處7年有期徒刑
不知道這位法官是怎樣 完全把重點放錯地方😠
他是外星人嘛 汽車具有自動駕駛的功能 很很厲害阿
連最基本的邏輯都不懂 希望板大可以提供詳細判決書內容
台灣的司法界就是有這種 X類 才會這麼腐敗
上訴到底😡
需不需要連署阿 把事情鬧到連種統都知道才願意處裡

這個和法官無關吧!? 和起訴的檢察官才有關係!

法官只能依檢察官提供的事證看有沒有罪,再看要判多重,

比方說,講自己頂替的那個女的翻供,法官又採信,自然會證據不足無罪。

至於那個女的會不會有 偽證 罪?
同樣要檢察官搜集證據起訴,法官才能對那個女的偽證罪做判決,
偽證是最高可處七年,不是最低處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要靠檢察官的搜證能力了! 在警察局翻供好像是常有的事,

🙂謝謝大大訂正
不過法官本身面對前後不一的證詞........裝瞎嗎😆

JOE(wangtalk1234)

2009/06/19 19:48:41

發文

#1114453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法官在刑事上判決被告有罪的心證門檻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量化成七至八成的心證,如果有合理的懷疑被告有可能無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兩位被告在肇事當時駕車的機率各為百分之五十,刑事上一被告一行為為一罪,被起訴的二位被告為各自獨立的犯罪,兩件獨立的犯罪本就可以各自判決,在兩位被告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尚有百分之五十的懷疑,車輛可能是他人所開,在不能證明車輛為何人所開時,都判決該案被告無罪,自是合理。

兩件獨立刑事案件應分開探討,不應合併起來批判,寧可錯放一百,不可誤殺一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思維,不應該在無法證明何人犯罪時,即草率判定何人有罪。

三聯會(hawzingnot123)

2009/06/19 19:51:05

發文

#1114455 IP 189.21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harryd (小雄)]
回應 6300 (㊣愛錢碧㊣) 所寫
桃園有一名劉姓男子,日前開車時,莫名被後方一輛轎車高速撞擊,造成下半身癱瘓,肇事車輛裡坐的是一男一女,女的先承認開車,後來翻供說是頂替,她無罪確定後,檢方起訴男子,法官最後又判他無罪,形成「車子不知是誰開的」的幽靈駕駛,因為法官認為,車禍當時兩人都已經下車,又沒有目擊者看到誰開車,才無法判定兇嫌,但劉姓男子和檢方不服,還要再上訴追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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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真得很容易因為一篇不精確的報導
就對台灣司法有錯誤的偏見

首先,媒體的錯誤率絕對比法院判決高太多了
所以上開報導有無曲解、誇大應先存疑

就算上開記載都屬實
請注意上開男女是被分別起訴的
所以可能是不同的法官判的
因此許多人連到底是誰判錯都不知道就開罵
這才叫是非不分!!

況且就算是同一人所判本來也就有可能兩人都無罪
因為也有可能是第三個人開的阿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的話當然只能判無罪阿
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
這是法律的基本立場
寧可錯放,不可濫殺無辜

最後,很多人都提到一些調查方式可以查明真象
我沒看過卷證資與判決
所以不予作評論
不過現實社會中不是每件事
都可以像名偵探科南一樣
有沈睡的小武郎可以明確指出兇手是誰

從案發開始,警察先至現場
再交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等到案件到法官手上時
可能已經超過半年、甚至1年
有些證據如果當時沒查
此時也查不到了

至於大家說的測謊
抱歉只要當事人不同意是不能測的
而且測謊的準確性、科學性都還有待檢驗的

只能說探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
遠比大家想像的複雜及困難
不要隨便看到一篇報導
就輕易作出結論



儘管我真的誤會了本篇報導的原意

我還是對司法界沒有信任感

JOE(wangtalk1234)

2009/06/19 20:03:28

發文

#1114472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法官是人在作上帝的工作,要在事後去還原事發時的經過,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和推斷,也很可能會有誤判,這是無法否認的事情,但是法官仍然是人,只能用人的方法去還原事實的真相,如果法官已善盡調查證據之能事,給與當事人充分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仍無法為被告有罪的推斷,此時的判決即是合理,不應以無知媒體所言,咨意批判。

Paradise(shasking)

2009/06/19 20:33:34

發文

#1114530 IP 243.8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angtalk1234 (JOE) 所寫
法官在刑事上判決被告有罪的心證門檻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量化成七至八成的心證,如果有合理的懷疑被告有可能無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兩位被告在肇事當時駕車的機率各為百分之五十,刑事上一被告一行為為一罪,被起訴的二位被告為各自獨立的犯罪,兩件獨立的犯罪本就可以各自判決,在兩位被告的刑事案件中,法官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可以認定被告有罪,尚有百分之五十的懷疑,車輛可能是他人所開,在不能證明車輛為何人所開時,都判決該案被告無罪,自是合理。

兩件獨立刑事案件應分開探討,不應合併起來批判,寧可錯放一百,不可誤殺一人,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思維,不應該在無法證明何人犯罪時,即草率判定何人有罪。

這個心證是自行下的定義嗎?
人證、物證或事、書證之外,是法官於訴訟審理過程中對兩造雙方感觀視聽及推理所形成
若說是原則的話...如下: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不用說太多,這樣的結果沒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嗎?

這兩個人明明就是同一事故的關係人,為何稱之各自獨立的犯罪?
且駕駛必為其中一人何來各自獨立的犯罪之說?
難道你推我我推你,推來推去就能無罪了嗎?嫌疑的兩人不用相互對質???
我實在搞不懂若這種邏輯說的通,那只要肇事者不承認還有哪個肇事逃逸者會有罪?

快樂出航(aloha666)

2009/06/19 20:36:02

發文

#1114538 IP 92.1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覺得法官什麼都沒想 😡

alam.(alam.)

2009/06/19 20:57:45

發文

#1114581 IP 189.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只能說對方請了一個很"利害"的律師

😀這一聽就知道是行家中的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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