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許久的燃料費
各位:<br> 每年的四、七月分別徵收牌照及燃料費行之有年,曾經議會也討論過,但都不了了之?<br> 牌照費之徵收本人無意見,但至於燃料費就似乎有討論空間了!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應該很正常,在公路上行使的車輛本就該對道路保養及空污環保盡些力,可也應以使用越多者付費越多的方式來隨油徵收才更有意義,平常加油就已多付百分之5的稅,那每年就不應再徵收燃料費才合理,若以目前計算方式看,不足的部分再做調整,加多少油就付多少稅,進而取消原來的燃料費徵收制度才合乎時宜。
喔!博啟兄:真的啊!那是明年幾月開始?又內容為何?因為小弟我幾乎每天回家都很晚了,就算看到的新聞也只有片段,可否告知當時會議決議為何?謝謝!
由於此案是"發生"在第四屆立法委員的"最後一個工作天"。
因此~~~ 新聞稿的內容還很好找......
以下內容取自「自由電子新聞網」。
標題:【立院決議 汽燃費一年內改隨油徵收】
************************************************************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凌晨三點半三讀通過「公路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費率上限,由現行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五十%調降為二十五%。
另外,院會在審議總預算案同時通過附帶決議,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建請行政院於一年內提案改為「隨油徵收」,完成立法。相關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前,針對汽車所有人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課以罰鍰,則暫緩實施。而為因應經濟不景氣,院會也做成決議,交通部需於一年內調降營業車之費率至十四%以內。
依立院內規,附帶決議沒有法律拘束力,只具有建議性質。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為汽燃費的徵收法源依據,據此向車輛使用人徵收道路養護費用,不過,由於財政部另向車輛使用人徵收「使用牌照稅」,導致汽車使用者「一稅兩納」,有違賦稅公平原則,無黨籍立委陳進丁因此提案刪除第二十七條。
陳進丁並認為,台灣地區的機動車輛高達二千五百萬餘輛,公路監理單位每年必須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資源來開列稅單寄給納稅人,各地收款單位也要投入人力來收這些款項,實為浪費國家資源,因此建議刪除。
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立委對於陳進丁的提案主張表示認同,但因事涉政府收入、公路養護等諸多事宜,認為應再慎重考量刪減與否及相關配套措施,最後委員會決議將汽燃費徵收費率,修正為「不得超過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十%」。不過,昨天凌晨審議公路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時,朝野協商最後決定把汽燃費徵收費率改為「不得超過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二十五%」。
公路法同時也修正通過,將小貨車租賃業納入申請核准籌備汽車運輸業範圍。
因此~~~ 新聞稿的內容還很好找......
以下內容取自「自由電子新聞網」。
標題:【立院決議 汽燃費一年內改隨油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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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凌晨三點半三讀通過「公路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費率上限,由現行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五十%調降為二十五%。
另外,院會在審議總預算案同時通過附帶決議,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建請行政院於一年內提案改為「隨油徵收」,完成立法。相關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前,針對汽車所有人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課以罰鍰,則暫緩實施。而為因應經濟不景氣,院會也做成決議,交通部需於一年內調降營業車之費率至十四%以內。
依立院內規,附帶決議沒有法律拘束力,只具有建議性質。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為汽燃費的徵收法源依據,據此向車輛使用人徵收道路養護費用,不過,由於財政部另向車輛使用人徵收「使用牌照稅」,導致汽車使用者「一稅兩納」,有違賦稅公平原則,無黨籍立委陳進丁因此提案刪除第二十七條。
陳進丁並認為,台灣地區的機動車輛高達二千五百萬餘輛,公路監理單位每年必須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資源來開列稅單寄給納稅人,各地收款單位也要投入人力來收這些款項,實為浪費國家資源,因此建議刪除。
委員會初審時,朝野立委對於陳進丁的提案主張表示認同,但因事涉政府收入、公路養護等諸多事宜,認為應再慎重考量刪減與否及相關配套措施,最後委員會決議將汽燃費徵收費率,修正為「不得超過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十%」。不過,昨天凌晨審議公路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時,朝野協商最後決定把汽燃費徵收費率改為「不得超過燃料進口貨出廠價格的二十五%」。
公路法同時也修正通過,將小貨車租賃業納入申請核准籌備汽車運輸業範圍。
那個百分之五是"貨物稅"喔...
之前歐洲很多國家為了油價而罷工就是為了油料的貨物稅問題...
之前歐洲很多國家為了油價而罷工就是為了油料的貨物稅問題...
我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