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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rn(jiern1)

2010/06/21 15:11:13

發文

#2233802 IP 188.24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不能拖吊或開單

之前有看到類似文章,發生地點在好市多
那位發文者有當場報警處理
警察說好市多停車場是私人產權不是公有道路範圍內
因此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所能管轄,警方無法進行拖吊或開單
只能請業者處理

至於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內的違規占用處理
不是指臨時亂停車.....是指業者若將應保留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轉為他用的話
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Dr. N(nn)

2010/06/21 15:35:21

發文

#2233899 IP 250.14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oowoowoo (Variant) 所寫
.............😰






"馬的"~就是不一樣😌

kenny(kennychu)

2010/06/21 15:39:30

發文

#2233921 IP 92.1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ern1 (jiern1) 所寫
這不能拖吊或開單

之前有看到類似文章,發生地點在好市多
那位發文者有當場報警處理
警察說好市多停車場是私人產權不是公有道路範圍內
因此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所能管轄,警方無法進行拖吊或開單
只能請業者處理

至於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內的違規占用處理
不是指臨時亂停車.....是指業者若將應保留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轉為他用的話
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錯了啦,那是警察不懂,
公共停車場就可以開罰的,
警察的素質是有待加強的,
不要以為警察就懂,有時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什麼私人產權,只要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開放供大眾停車的都是公共停車場,
不是公有的才要罰,是公共停車場就要罰了,
看清楚哦,很多人都搞混了,沒有的話,
你寫信問一下,他們一定是這樣回答的,
除非說好市多是沒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但是這樣是過不了消防安檢的,也不可能對外營業的,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例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是要吃罰單加拖吊的,不要誤解了哦,
我猜一定是警察不懂,或是要包庇放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自由的我(yur)

2010/06/21 19:04:29

發文

#2234565 IP 242.1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有前因後果,不予置評

但是....他真的是殘障嗎?😇

是你的責任就擔起來(wallence1122)

2010/06/21 19:08:33

發文

#2234574 IP 250.1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殘障停車格怎麼那麼小呢?

歸陪(b00449)

2010/06/21 19:09:18

發文

#2234577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oowoowoo (Variant) 所寫
.............😰





法拉利輪椅還挺酷的🙂

賽林勞斯(kevin777)

2010/06/21 19:26:26

發文

#2234621 IP 9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板主別誤會,我只是說有可能而已啦,
像小弟就是身心障礙車主,
但是外表看來很正常呀,
因為是手指機能障礙,外觀看不出來,
依法領有停車證一樣可以停呀,
也常常看到很多車都亂停害我沒得停,
沒有的話我應該可以輕鬆就近停好車去採購的。


手指機能障礙,領殘障手冊很OK,
但是領有殘障停車證,就真的很說不過去了,
這種車位還是要給真正行動不便的人來停才對吧,
不然殘障停車位畫個輪椅是畫心酸的嗎 😌

賽林勞斯(kevin777)

2010/06/21 19:29:07

發文

#2234631 IP 91.6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evin777 (賽林勞斯) 所寫
板主別誤會,我只是說有可能而已啦,
像小弟就是身心障礙車主,
但是外表看來很正常呀,
因為是手指機能障礙,外觀看不出來,
依法領有停車證一樣可以停呀,
也常常看到很多車都亂停害我沒得停,
沒有的話我應該可以輕鬆就近停好車去採購的。

-------------------------------------------------------------

手指機能障礙,領殘障手冊很OK,
但是領有殘障停車證,就真的很說不過去了,
這種車位還是要給真正行動不便的人來停才對吧,
不然殘障停車位畫個輪椅是畫心酸的嗎 😌



引言不小心刪了😰😰

老爺不在 夫人趕快(eagle530)

2010/06/21 20:14:44

發文

#2234712 IP 246.16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eeng3 (馬來情人) 所寫
(中壢中原店家樂福,6/20晚間)
這位老兄,佔用殘障車位已經很缺德了
還一次占用二個😝


家裡有這麼多殘障車輛需要先來卡位嗎
還是你為殘障團體服務佔位

只是二個小時後...


你老兄怎麼還在啊😩

曾經看到數字網上的歐寶車亂停被大家公幹及人肉搜索
希望這台福特車主能自制


用"尖銳物"在牠車身多劃個幾道傷痕😆

這樣 牠下次停車一定會粉注意😌
掏心,掏肺,只是男人戀愛的前奏, 男人最想掏的其實是老二!

早買早享受!!(lion_king)

2010/06/25 12:06:04

發文

#2247317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也許...駕駛正好就是身障人士,因為行動不便,所以..就停的比較.....

這樣解釋應該可以說的過去吧...!!😰

早買早享受!!(lion_king)

2010/06/25 12:08:38

發文

#2247324 IP 35.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ennychu (kenny) 所寫
回應 jiern1 (jiern1) 所寫
這不能拖吊或開單

之前有看到類似文章,發生地點在好市多
那位發文者有當場報警處理
警察說好市多停車場是私人產權不是公有道路範圍內
因此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所能管轄,警方無法進行拖吊或開單
只能請業者處理

至於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內的違規占用處理
不是指臨時亂停車.....是指業者若將應保留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轉為他用的話
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錯了啦,那是警察不懂,
公共停車場就可以開罰的,
警察的素質是有待加強的,
不要以為警察就懂,有時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什麼私人產權,只要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開放供大眾停車的都是公共停車場,
不是公有的才要罰,是公共停車場就要罰了,
看清楚哦,很多人都搞混了,沒有的話,
你寫信問一下,他們一定是這樣回答的,
除非說好市多是沒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但是這樣是過不了消防安檢的,也不可能對外營業的,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例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是要吃罰單加拖吊的,不要誤解了哦,
我猜一定是警察不懂,或是要包庇放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停車場非屬一般"道路",所以...大大的說法不盡詳細...

皮蛋哥(ttom671111)

2010/06/25 13:17:32

發文

#2247639 IP 189.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沒水準.爛人😌

kenny(kennychu)

2010/06/25 13:25:54

發文

#2247670 IP 188.25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ion_king (早買早享受!!) 所寫
回應 kennychu (kenny) 所寫
回應 jiern1 (jiern1) 所寫
這不能拖吊或開單

之前有看到類似文章,發生地點在好市多
那位發文者有當場報警處理
警察說好市多停車場是私人產權不是公有道路範圍內
因此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所能管轄,警方無法進行拖吊或開單
只能請業者處理

至於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內的違規占用處理
不是指臨時亂停車.....是指業者若將應保留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轉為他用的話
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錯了啦,那是警察不懂,
公共停車場就可以開罰的,
警察的素質是有待加強的,
不要以為警察就懂,有時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什麼私人產權,只要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開放供大眾停車的都是公共停車場,
不是公有的才要罰,是公共停車場就要罰了,
看清楚哦,很多人都搞混了,沒有的話,
你寫信問一下,他們一定是這樣回答的,
除非說好市多是沒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但是這樣是過不了消防安檢的,也不可能對外營業的,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例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是要吃罰單加拖吊的,不要誤解了哦,
我猜一定是警察不懂,或是要包庇放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停車場非屬一般"道路",所以...大大的說法不盡詳細...


大大可能看不太懂,

一般道路專用停車格就是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那公共停車場呢
當然是下面這個: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依 32-1 條當然是可以移置的,也可以送一張1200的紅單。
因為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是罰最高1200的罰單。

通常業者是不會去通知警察啦!

kenny(kennychu)

2010/06/25 13:47:15

發文

#2247734 IP 92.1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ion_king (早買早享受!!) 所寫
回應 kennychu (kenny) 所寫
回應 jiern1 (jiern1) 所寫
這不能拖吊或開單

之前有看到類似文章,發生地點在好市多
那位發文者有當場報警處理
警察說好市多停車場是私人產權不是公有道路範圍內
因此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列所能管轄,警方無法進行拖吊或開單
只能請業者處理

至於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內的違規占用處理
不是指臨時亂停車.....是指業者若將應保留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轉為他用的話
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前來處理~~



錯了啦,那是警察不懂,
公共停車場就可以開罰的,
警察的素質是有待加強的,
不要以為警察就懂,有時還搞不清楚狀況的,
什麼私人產權,只要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開放供大眾停車的都是公共停車場,
不是公有的才要罰,是公共停車場就要罰了,
看清楚哦,很多人都搞混了,沒有的話,
你寫信問一下,他們一定是這樣回答的,
除非說好市多是沒有停車場登記證的,
但是這樣是過不了消防安檢的,也不可能對外營業的,

法規: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停車場,指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
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下列情形之停車場或停車位:
一 路邊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
三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設置之停車位。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保留比例之規定,就汽車或機車應分別計算之



第 14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停車場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 32-1 條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是要吃罰單加拖吊的,不要誤解了哦,
我猜一定是警察不懂,或是要包庇放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停車場非屬一般"道路",所以...大大的說法不盡詳細...


問縣政府交通處

家樂福停車場身心障礙停車位被無停車證的車停是否可以舉發依法拖吊處罰單呢?

內容省略

回答是這樣

您好:
有關您詢問大賣場設置之殘障車格遭佔用乙節,建請您可向該賣場服務台反應,並請求協助撥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電話03-3327106~9)加強取締並請警察局交通隊逕行拖吊相關業務,謝謝您的來信。
若您有任何交通問題或建議,建請您可撥打本府交通處免付費專線0800-51866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安康
處長 郭振寰 敬覆

所以打電話就會送那個車主一張罰單加拖吊等費用了,
但是要小心不要被發現告密是誰。

修工人的電燈(hwh8628hwh88)

2010/06/25 13:48:10

發文

#2247737 IP 246.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woowoowoo (..........) 所寫
.............😰





😲
F430耶!!!

白目書生(unisto)

2010/06/25 15:06:20

發文

#2248061 IP 187.11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很差勁~
這種應該直接開罰的
腦殘+1

開店當老闆好不好?(cowbaby)

2010/06/25 15:24:00

發文

#2248107 IP 189.2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eeeng3 (馬來情人) 所寫
(中壢中原店家樂福,6/20晚間)
這位老兄,佔用殘障車位已經很缺德了
還一次占用二個😝


家裡有這麼多殘障車輛需要先來卡位嗎
還是你為殘障團體服務佔位

只是二個小時後...


你老兄怎麼還在啊😩

曾經看到數字網上的歐寶車亂停被大家公幹及人肉搜索
希望這台福特車主能自制

真是可惡啊😠😠😠
佔用殘障車位就不可原諒了...
他還佔用兩格~"~
如果有他的朋友在逛優卡的或許可以提醒他...
台灣人的駕駛習慣就是有待加強...
唉唉唉😌😌😌

三零五五(sampo0857)

2010/06/25 15:40:08

發文

#2248171 IP 242.3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因為他(她或牠)的"身"跟"心"都殘障了😭,所以一次要佔兩個殘障車位😝
😆或是腦殘+眼殘=重度殘障,所以也是要佔兩個殘障車位😞
很懷疑駕照怎麼來的(是撿到的還是租來的?)😩

.(a12976a)

2010/06/25 19:29:45

發文

#2248802 IP 239.24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駕照用買的😞

.(woowoowoo)

2010/07/06 23:31:06

發文

#2288057 IP 24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併排停車就算了 ,還不停靠邊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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