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憲兵::忠貞744::惠敏 三大三中::鐵衛 憲204特車連::
又多一個明理的法官了
支持支持😍
支持支持😍
判的好~
交通法規不只是開車及騎車的要遵守
是"人人"都要遵守😀
交通法規不只是開車及騎車的要遵守
是"人人"都要遵守😀
我們所思考的或是我們所相信的,都無關乎事情的結果,真正關乎事情結果的惟有我們的作為。
金賀🙂
載老婆騎nex,載妹妹開fortis
法官大人明察秋毫~~~萬歲~~~
希望台灣能成為 法→理→情 的社會
希望台灣能成為 法→理→情 的社會
不想尊守這裡規定 就滾出台灣
A-攻擊機.B-轟炸機.C-運輸機.D-無人飛機.E-電子作戰機.F-戰鬥機
H-直升機.K-加油機.O-觀測機.P-巡邏機.R-偵查機.S-反潛機
T-教練機.U-多用途飛機.W-氣象觀測機.X-實驗機.Y-原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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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明察秋毫~~~萬歲~~~ 希望台灣能成為 法→理→情 的社會 | |||
訂正為檢察官大人
於
2010/08/01 11:11:04
發文
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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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 | |||
天底下哪有違法的人沒事,守規矩的人反而被罰的道理?
熱褲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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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底下哪有違法的人沒事,守規矩的人反而被罰的道理? | ||||||||||||
可悲的是台灣很多😞
又多了一位明理的法官🙂
賀
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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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是台灣很多😞 | ||||||||||||||||||||||
對呀....
不守規矩被開單還會"😭么"....
路口西門一雷門旁奧運指定街友中的艱苦洗衣工人.因為買不起50萬以上的車種.所以手排老車繼續開
檢察官英明
檢察官萬歲
檢察官萬歲
路口西門一雷門旁奧運指定街友中的艱苦洗衣工人.因為買不起50萬以上的車種.所以手排老車繼續開
難得明理的法官。
錢不是問題,問題是沒錢!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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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駕駛自述顯示,她還是早有看到行人,也知道可能的危機,所以其實還是可以避免這個事故的,無奈台灣的駕駛習慣
尤其是機車駕駛,總是以閃為主,不會先想到剎車減速或暫停,避免危險情況產生,總是要閃到不能閃才願意剎車(停車)。
但法官的判決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律上用法規來釐清責任非常正確,只希望雙方都要因此學到東西,尤其是勝訴的駕駛。避免危險避免事故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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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駕駛自述顯示,她還是早有看到行人,也知道可能的危機,所以其實還是可以避免這個事故的,無奈台灣的駕駛習慣
尤其是機車駕駛,總是以閃為主,不會先想到剎車減速或暫停,避免危險情況產生,總是要閃到不能閃才願意剎車(停車)。
但法官的判決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律上用法規來釐清責任非常正確,只希望雙方都要因此學到東西,尤其是勝訴的駕駛。避免危險避免事故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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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 這段駕駛自述顯示,她還是早有看到行人,也知道可能的危機,所以其實還是可以避免這個事故的,無奈台灣的駕駛習慣 尤其是機車駕駛,總是以閃為主,不會先想到剎車減速或暫停,避免危險情況產生,總是要閃到不能閃才願意剎車(停車)。 但法官的判決也不是沒有道理,法律上用法規來釐清責任非常正確,只希望雙方都要因此學到東西,尤其是勝訴的駕駛。避免危險避免事故才是王道。🙂 | |||
如果"行人"不違規,則不會有此案件發生。
所以罪魁禍首在行人身上
雖然騎士有發現,也有閃躲但仍發生了,但若行人不違規,則不會發生此事故。
所以 判決應"法"->"理"->"情"...所以囉!希望此案件多多宣傳。才能創造"雙贏"🙂
::憲兵::忠貞744::惠敏 三大三中::鐵衛 憲204特車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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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人"不違規,則不會有此案件發生。 所以罪魁禍首在行人身上 雖然騎士有發現,也有閃躲但仍發生了,但若行人不違規,則不會發生此事故。 所以 判決應"法"->"理"->"情"...所以囉!希望此案件多多宣傳。才能創造"雙贏"🙂 | ||||||||||||
這是因果關係,我懂,但假設機車駕駛因為這樣的閃法自己被車子撞到呢?
能避免的還是避免的,只差別在駕駛觀念,而且我也沒有否定這樣的判決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及頭部挫傷。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九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她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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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些案例判的好,就是得如此。
遵守交通規則的人,要被判刑,賠錢不合理
沒遵守交通規則的人、貪圖方便而受傷或是導致他人受傷才需賠錢及判刑
支持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