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加油...台灣的法官素質真的令人失望透頂, 撞人就該賠? 所以對方近似勒索只能照單全收?
真不合理!!!
再次的為開版的大大加油!!!!😇
過年時還有一篇去平溪,被撞還被警察兇的那一篇,好像也不了了之了!!!😞
再次的為開版的大大加油!!!!😇
過年時還有一篇去平溪,被撞還被警察兇的那一篇,好像也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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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訴! 如果自己也有相熟的技師,也願意跳出來指證只需扳烤而不需要整根換掉更好! 不過我想應該沒多少人會願意幫忙,除非真的很熟又很有正義感。 要不然,就找輪胎行的證人來對質。 如果法庭法出傳票,對方是一定要到庭的。 假如大大需要集資請律師,我會捐一份!加油! (sorry, 不是說您不出不起錢,只是我覺得這部份的錢是多花的。) | |||
聽說bmw也跟我們本質牌神車一樣採用潰縮設計,保險桿碰一下也要花大錢維修!
不知是不是真的!
之前有福特的mondeo TDCI後保桿被人碰一下,外表看不嚴重,結果也花了4萬多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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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訴! 如果自己也有相熟的技師,也願意跳出來指證只需扳烤而不需要整根換掉更好! 不過我想應該沒多少人會願意幫忙,除非真的很熟又很有正義感。 要不然,就找輪胎行的證人來對質。 如果法庭法出傳票,對方是一定要到庭的。 假如大大需要集資請律師,我會捐一份!加油! (sorry, 不是說您不出不起錢,只是我覺得這部份的錢是多花的。) | |||
感激不盡。心領了。
問題在於法官根本不想弄清案情。
判決結果出爐
七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再議
就能換法官重新審理重判
判決不服一直提起再議,民事可以拖個好幾年
七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再議
就能換法官重新審理重判
判決不服一直提起再議,民事可以拖個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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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不盡。心領了。 問題在於法官根本不想弄清案情。 | ||||||||||||
可以告法官瀆職嗎?
於
2011/03/24 14:02:22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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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告法官瀆職嗎? | |||
這個應該很難吧.............. 😇
面向陽光
陰影就在身後
分明在坑錢..欺負小老百姓..
😠
😠
如果真的合理就不會為了那5萬搞上法院了啦...還要聽一個爛法官在那"吹狗螺"😌
南柯一夢屬黃梁.堪嘆人生不久長
有生有死皆有命.無貧無富亦無常
魂飛魄散歸何處.性朗心空望故鄉
漸對虛空伸召請.領沾經咒往西方
於
2011/03/24 14:29:35
發文
名附其實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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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詐騙集團 汽車詐騙集團
「家門、校門、衙門」三部曲 娃娃法官多😰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3/2/2ojcz.html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23/2/2ojcz.html
判決書如下,沒有意外。
=========================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上午8時許,
於基隆市○○區○○路85巷「喜事社區」之地下停車場,駕
駛「xxxxxx」自用小客車,欲駛出停車場之出口時,無故
倒車而撞及渠所駕駛行駛於被告之後之「xxxxxx」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使渠所有之系爭車輛被撞損壞,案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事後渠
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新臺幣(下同)54,500元,詎向被
告請求賠償,被告卻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自認於上揭時地倒車撞及系爭車輛無訛,惟以:系爭車
輛並無什損壞,且系爭車輛因渠之碰撞僅需就損害部位重新
烤漆即可;原告並未將車輛送至原廠修理等語,資為抗辯。
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渠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為
以預供擔保為條件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xxxxxx」自用小客車
無故倒車而撞及渠所有之系爭車輛,使渠之系爭車輛被撞損
壞之事實,除損害額外,為被告所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依民法第0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至其修理所需金
額為54,500元,業據原告提出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之「統一
發票」1張為證,經核屬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堪信為真
實;被告雖抗辯:系爭車子並無什損壞云云,與事實不符,
自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500元,自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
之。又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一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第0436條之23準用第
0436條第2項再準用第0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上午8時許,
於基隆市○○區○○路85巷「喜事社區」之地下停車場,駕
駛「xxxxxx」自用小客車,欲駛出停車場之出口時,無故
倒車而撞及渠所駕駛行駛於被告之後之「xxxxxx」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使渠所有之系爭車輛被撞損壞,案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事後渠
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新臺幣(下同)54,500元,詎向被
告請求賠償,被告卻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自認於上揭時地倒車撞及系爭車輛無訛,惟以:系爭車
輛並無什損壞,且系爭車輛因渠之碰撞僅需就損害部位重新
烤漆即可;原告並未將車輛送至原廠修理等語,資為抗辯。
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渠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為
以預供擔保為條件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xxxxxx」自用小客車
無故倒車而撞及渠所有之系爭車輛,使渠之系爭車輛被撞損
壞之事實,除損害額外,為被告所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依民法第0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至其修理所需金
額為54,500元,業據原告提出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之「統一
發票」1張為證,經核屬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堪信為真
實;被告雖抗辯:系爭車子並無什損壞云云,與事實不符,
自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500元,自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
之。又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一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第0436條之23準用第
0436條第2項再準用第0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昨天送出了上訴狀
======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假設演繹法」是科學發現之最重要法則。為求真相,應針對各
種可能之假設,演繹出後續事件,再與事實比對驗證。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5條亦闡明「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
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
其真偽。有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以推定應證事實
之真偽。」即事實之真偽,應以所有證據之一致性做綜觀判定,
方可謂符合經驗法則之基本精神。
本案之關鍵,在於系爭發票是否屬實。原審判決以發票真實之認
定為出發點,謂被告以「系爭車輛並無什損壞,且系爭車輛因渠
之碰撞僅需就損害部位重新烤漆即可;原告並未將車輛送至原廠
修理等語,資為抗辯」實乃斷章取義、倒果為因之論。且判決書
中,並無解釋認定係爭發票為真之心證理由,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之規定,故為枉法之裁判。
二、原審判決違反審判程序法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條:「審判長之發問或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
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基於前述理由,上訴人於原審辯論庭中直言:「他這個(統一發
票)可能是造假。」不料承辦法官竟稱:「沒有壞,人家去造假
幹什麼,騙你的五萬多塊幹什麼?要騙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
百萬五千萬的,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證物一,08:39。密
碼 100A331S)
姑且不論所謂:「要騙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百萬五千萬的,
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之論是否禁得起邏輯檢驗,再且不論原
審法官越庖代俎出此言論是否違反當事人主義之程序正義。
在未曾審閱上訴人所提出之答辯書與相關論證之陳述前即遽下
定論,形成心證,預先封殺了發見真實之可能,嚴重違背了訴訟
之基本精神,損害上訴人尋求公正裁判之權益。
三、原審判決違反證據法則。
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
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
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最
高法院83年台聲字第353號判決參照)。
針對系爭發票,被上訴人既大費周章至「金包里輪胎行」謀得,
其形式上之證據力無庸置疑,上訴人並無爭執。但上訴人於陳述
狀與言詞辯論庭中均明確表示對系爭發票實質上證據力之質
疑,希望進一步查明。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逕行採為判決基
礎,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344 條之證據法則。
(按判決書中雖有「經核屬實」一語,惟經查自99年迄今,基
隆地院共有79件民事判決書中出現「經核屬實」一語,其中出
自原審承辦法官者凡51件。因此「經核屬實」實乃一範式習慣
用語,僅可視為對形式上證據力之確認。)
四、原審判決違反論理法則。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酌。
系爭車輛乃車齡高達九年之舊車,原審承辦法官未依法理採取應
當之折舊計算,自有未合。
五、現今社會人心頹敗,為謀私利而虛言矯證之情在所多有。究
其原因,司法機關不能積極肩負發見真實、伸張正義之責任難辭
其咎。原審法官以便宜行事之心態指導審判(證物一),復以片
段之認知遂行不當之裁判。果真成案,日後心存不軌之徒莫不可
依樣畫葫蘆,以虛開之單據詐取賠償,以法院為提款機,何以禦
之?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一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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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假設演繹法」是科學發現之最重要法則。為求真相,應針對各
種可能之假設,演繹出後續事件,再與事實比對驗證。辦理民事
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5條亦闡明「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
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
其真偽。有間接證據證明間接事實者,即得據以推定應證事實
之真偽。」即事實之真偽,應以所有證據之一致性做綜觀判定,
方可謂符合經驗法則之基本精神。
本案之關鍵,在於系爭發票是否屬實。原審判決以發票真實之認
定為出發點,謂被告以「系爭車輛並無什損壞,且系爭車輛因渠
之碰撞僅需就損害部位重新烤漆即可;原告並未將車輛送至原廠
修理等語,資為抗辯」實乃斷章取義、倒果為因之論。且判決書
中,並無解釋認定係爭發票為真之心證理由,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之規定,故為枉法之裁判。
二、原審判決違反審判程序法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2條:「審判長之發問或曉諭,不得出以嚴厲辭色、輕率態度或
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基於前述理由,上訴人於原審辯論庭中直言:「他這個(統一發
票)可能是造假。」不料承辦法官竟稱:「沒有壞,人家去造假
幹什麼,騙你的五萬多塊幹什麼?要騙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
百萬五千萬的,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證物一,08:39。密
碼 100A331S)
姑且不論所謂:「要騙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百萬五千萬的,
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之論是否禁得起邏輯檢驗,再且不論原
審法官越庖代俎出此言論是否違反當事人主義之程序正義。
在未曾審閱上訴人所提出之答辯書與相關論證之陳述前即遽下
定論,形成心證,預先封殺了發見真實之可能,嚴重違背了訴訟
之基本精神,損害上訴人尋求公正裁判之權益。
三、原審判決違反證據法則。
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
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
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最
高法院83年台聲字第353號判決參照)。
針對系爭發票,被上訴人既大費周章至「金包里輪胎行」謀得,
其形式上之證據力無庸置疑,上訴人並無爭執。但上訴人於陳述
狀與言詞辯論庭中均明確表示對系爭發票實質上證據力之質
疑,希望進一步查明。原審未命被上訴人舉證,逕行採為判決基
礎,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344 條之證據法則。
(按判決書中雖有「經核屬實」一語,惟經查自99年迄今,基
隆地院共有79件民事判決書中出現「經核屬實」一語,其中出
自原審承辦法官者凡51件。因此「經核屬實」實乃一範式習慣
用語,僅可視為對形式上證據力之確認。)
四、原審判決違反論理法則。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酌。
系爭車輛乃車齡高達九年之舊車,原審承辦法官未依法理採取應
當之折舊計算,自有未合。
五、現今社會人心頹敗,為謀私利而虛言矯證之情在所多有。究
其原因,司法機關不能積極肩負發見真實、伸張正義之責任難辭
其咎。原審法官以便宜行事之心態指導審判(證物一),復以片
段之認知遂行不當之裁判。果真成案,日後心存不軌之徒莫不可
依樣畫葫蘆,以虛開之單據詐取賠償,以法院為提款機,何以禦
之?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一審之判決。
= =難道!!大家都忘了? 他先倒車的~~ 總之 妳這麼突然倒車 就是先錯了 人家就有你把餅了 現在的人只知道想者別人不對的地方但是自己都不會檢討 過頭了可以走過去刷 , 總是一句 倒車了就是錯 地板上沒有寫者可以給你倒車的只有給你值行的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誰怪你要倒車? 起頭就是妳....錯在先😡
於
2011/05/06 10:49:51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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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送出了上訴狀 | |||
我知道陰影在那裡,但我寧願往前看有陽光的地方 ---電影‧美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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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如下,沒有意外。 =========================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7日上午8時許, 於基隆市○○區○○路85巷「喜事社區」之地下停車場,駕 駛「xxxxxx」自用小客車,欲駛出停車場之出口時,無故 倒車而撞及渠所駕駛行駛於被告之後之「xxxxxx」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使渠所有之系爭車輛被撞損壞,案 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事後渠 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新臺幣(下同)54,500元,詎向被 告請求賠償,被告卻置之不理等情,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二、被告自認於上揭時地倒車撞及系爭車輛無訛,惟以:系爭車 輛並無什損壞,且系爭車輛因渠之碰撞僅需就損害部位重新 烤漆即可;原告並未將車輛送至原廠修理等語,資為抗辯。 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渠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即為 以預供擔保為條件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xxxxxx」自用小客車 無故倒車而撞及渠所有之系爭車輛,使渠之系爭車輛被撞損 壞之事實,除損害額外,為被告所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 自堪信為真實,依民法第0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至其修理所需金 額為54,500元,業據原告提出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之「統一 發票」1張為證,經核屬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堪信為真 實;被告雖抗辯:系爭車子並無什損壞云云,與事實不符, 自不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4,500元,自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 之。又被告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一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第0436條之23準用第 0436條第2項再準用第0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 |||
被告自認於上揭時地倒車撞及系爭車輛無訛
當時就有提醒版主要注意筆錄是否有此承認
因為您也承認或默認
依我的經驗,上訴的話,五萬修車費還是要你付!
依民法第0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除非能證明此次損害不是這次車禍造成的!
除非能證明這張發票不是這次車禍修理損害造成的交易!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切記!! 切記!!!
| |||
給您一個之前法院的判例做參考,這是我朋友自己的親身經歷🙂 大約兩年前友人開車也是不小心撞到了台Altis,只是輕輕碰了一下保桿,對方卻自行找保養場 把整台車幾乎全修了一遍,原本原場估價換保桿只要5千元,對方獅子最後大開口索賠5萬元😵 說是不賠就要上法院😠 後來友人二話不說,直接先賠了5萬元😌 然後再上法院告對方維修申報不實,涉嫌詐欺!😆 最後的判決結果,友人勝訴,對方還要賠償友人高達8萬元的補償金😆😆 這例子給您參考參考~ | |||
這例子粉實用.我要用力推!!
這個社會還是存在一小撮齷齪的小人.....😠😠
我會告他詐欺的
記得換下的保桿要回來且只能有你碰傷的痕蹟.如有其他傷痕比你擦傷的部位大.那就恭喜你了!!
這個詐欺罪可以成立了.記得要有公正的第三者(修車廠)作損壞鑑定證明!
從法院調出了開庭的光碟。
因為有防拷機制,轉錄出來的聲音比較不清楚。
因為有防拷機制,轉錄出來的聲音比較不清楚。
仔細再聽過一遍,我決定到監察院陳情法官瀆職。
自己不願搞清楚狀況,還冷嘲熱諷、嗯嗯啊啊的,著實可惡。
自己不願搞清楚狀況,還冷嘲熱諷、嗯嗯啊啊的,著實可惡。
| |||
= =難道!!大家都忘了? 他先倒車的~~ 總之 妳這麼突然倒車 就是先錯了 人家就有你把餅了 現在的人只知道想者別人不對的地方但是自己都不會檢討 過頭了可以走過去刷 , 總是一句 倒車了就是錯 地板上沒有寫者可以給你倒車的只有給你值行的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誰怪你要倒車? 起頭就是妳....錯在先😡 | |||
倒車有錯,但版主是被獅子大開口的!!!
如果今天換成任何一個人,被獅子大開口,還在修車發票中造假,的確是不合理的!!!
其實BMW車主可以去原廠烤漆,就算是花了五萬元再來求償,也可以!!!
但假發票的錢,可能落入BMW車主口袋,這就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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