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座椅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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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想買兒童安全座椅,上網查到一些相關法規,順便給大家參考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20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四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五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第六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http://motclaw.motc.gov.tw/newsdetail.aspx?LawID=E009900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 |||
如果我的車是沒有安全氣囊的舊車
是否可以將安全座椅安置在前客座呢?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All.php?LawID=A0020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用座椅。
第四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公斤以上至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第五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第六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http://motclaw.motc.gov.tw/newsdetail.aspx?LawID=E009900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