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2/12/01 08:22:13
發文
於
2012/12/01 08:22:13
發文IP 164.239.*.*
我覺得酒駕就是嚴重的犯意,這個恐龍檢查官,我們可以來聯署了
於
2012/12/01 08:29:05
發文IP 164.239.*.*
我覺得酒駕就是嚴重的犯意
謝謝大家回應,我已覆議,檢察官不起訴書一直著墨在被告撞上大貨車後,已昏迷所以沒有過失傷害的犯意。
但被告過失傷害的犯意,是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民事庭法官判決被告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與本人車禍有關,判對方敗訴,)這點檢察官都沒提到。
但被告過失傷害的犯意,是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民事庭法官判決被告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與本人車禍有關,判對方敗訴,)這點檢察官都沒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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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回應,我已覆議,檢察官不起訴書一直著墨在被告撞上大貨車後,已昏迷所以沒有過失傷害的犯意。 但被告過失傷害的犯意,是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民事庭法官判決被告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與本人車禍有關,判對方敗訴,)這點檢察官都沒提到。 | |||
不知道檢察官有沒有對酒駕者提公共危險的告訴.....
綠螘新醅酒 紅泥小火爐 烤隻乾魷魚 淺酌好良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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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沒過失傷害嗎? 之前對方酒駕(酒測0.83),失控打橫停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當時清晨四點多,對方車子無任何燈光或警示,導致我反應不及發生碰撞。 最後肇事鑑定,對方酒駕和未擺警示,我未充分注意前方路況,共為肇事原因(既肇事責任一人各半)。 車子毀損民事庭法官也判肇事責任一人各半。 但過失傷害,檢察官以對方昏迷自然無法擺警示,及雖酒駕但無過失傷害犯意不起訴。 可是我們看以前一些案例,光「違規停車」被撞導致人傷亡都要判刑,而我這案例是酒駕,而且車子還是打橫停在高速公路中間車道,晚上對方又沒任何車燈竟沒事? 有人能幫我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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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回應,我已覆議,檢察官不起訴書一直著墨在被告撞上大貨車後,已昏迷所以沒有過失傷害的犯意。 但被告過失傷害的犯意,是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民事庭法官判決被告在撞上大貨車前的酒駕行為,與本人車禍有關,判對方敗訴,)這點檢察官都沒提到。 | |||
民事庭也是亂判😩
一個巴掌拍不響,只要是有兩造以上的車禍,肇事次因的人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需負擔責任,
肇事主因的人當然也必須因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理由,也要負擔同樣比例的責任才公平,
肇事主因的人並且要負擔其違反交通法規應負擔之責任,也就是說,
車禍事故中"應注意而未注意"此條款需負之責任應該由事故中全部得當事人來分攤。
以此例來看,你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需負擔一半責任,而對方也負擔一半責任,
那他這一半責任也是因他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擔負,那他違反法規的部分完全無責,真是荒謬。
我認為只要在車禍事故中,有人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則"應注意而未注意"所需負擔之責任應由事故中所有當事人均攤,
剩下的部分則是各當事人違反交通法規的部分所該負的責任,
如果違反交通法規的部分所負的責任比應注意而未注意所負的責任還低,
這判決就不公平。
我們家對小孩的教育方法是 : 沒有獎勵 只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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