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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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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27790609)

2007/10/29 23:30:33

發文

#334115 IP 75.12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每次停號紅燈時
我都會注意後面的車是否要闖紅燈😇
避免被追撞😇
相同前面有人闖快速道路
我會盡量煞車但是會注意後面的車是否是大型車
命只有一條 我很怕死😇

大丈夫(kevin1693)

2007/10/29 23:35:21

發文

#334120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最好不要成為加害者... 😞
( 當然. 更不要成為被害者 ... 😆 )

不然 ... 這個車禍" 應注意未注意 " ... 是很主觀的檢察官. 法官詮釋權 😰
眼觀4面. 耳聽8方. 高度警戒. 嚴密戒備 ... 其餘交給上天 😆

跑馬地(infotalk)

2007/10/29 23: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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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22 IP 75.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前幾天新聞也說過, 應注意未注意這條是台灣特有的無敵帝王條款.🙂
蔡進砲

大丈夫(kevin1693)

2007/10/29 23:42:35

發文

#334128 IP 83.7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舉個例子 ... 發生在竹北

一個巴士要回轉. 結果掃到機車騎士
機車騎士被掃去撞上路旁小發財車
倒在路旁 ... (是否當場斃命不知)

後面一台汽車隨即過來. 因為來不及剎車壓上去
結果汽車駕駛人因為應注意未注意
賠100萬. 巴士駕駛另外賠償 ...

所以~ 看不見. 轉彎~ 寧可慢!!!

ABS off(e123843357)

2007/10/29 23:48:03

發文

#334136 IP 92.1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有沒有辦法進行連署提出修法啊?對那些腦袋裝豆漿的嘓鳴黨、冥燼檔立委施壓,我老早就對這無能立法院不爽了。😠
真的是群只會吵架的小朋友...!!!😡
推廣台灣擬真RCG的競賽活動、強力推荐LFS、GTR系列、rFactor等擬真RCG。

小mini(hero1hero2)

2007/10/30 09:52:20

發文

#334276 IP 25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檢方這種判決根本漠視"路權"
2位開車的當事人是最大受害者...
如果案發現場在平面道路那無話可說,
但那裡是禁止行人通行的"快速道路"耶😵
除非當時開車的駕駛有違規行為(超速或酒後駕車之類),
不然合法駕駛還判賠真的太冤枉...
何況車主已做了應做的責任(通報警方並叫救護車),
檢方竟然還說未防範後車追撞,
婦人是倒在"對向車道"耶,而且當時車多,
那要駕駛再橫越"快速道路"過去放三角錐算不算違法?
會不會造成2次事故...再出人命誰要負責?😠

政府應加強宣導路權的觀念,
應該先講合法性再講人情...
就是因為有
大車撞小車大車賠,
小車撞機車小車賠,
機車撞路人機車賠這種觀念,
才會造成部分民眾仗著"帝王條款"肆無忌憚,
圖自己方便就好,任意橫越"快速道路",
反正誰撞到我誰倒楣

有這種想法的人乾脆去走"鐵路"或"捷運軌道"好了,
同樣可仗著"應注意而未注意"要求賠償,而且還賠的比較多(說不定還有國賠)

尤其又以郊區,中南部鄉下地區的中老年人為最不遵守交通規則.
mini是一種生活態度, mini是一種品味和質感, 開著mini是一種說不出的快樂^^

jananys(jananys2001)

2007/10/30 10:02:38

發文

#334279 IP 189.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比較實在」,這句若改成「不如多加注意別人」更實在。小弟並非唱高調,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大家應該都蠻討厭轉彎不打方向燈的,車輛行進中轉彎不打燈就算了,頂多幹兩句,最令人討厭的就是在小道或巷弄之類路寬只能勉強會車的情況,你前面那台想要路邊停車,燈也不打就直接停下來,這時你看它己停下來想要左打方向盤閃過去卻因為與前車無足夠空間可以「一次」就閃過,不得不停下來等對向車輛都通過之後才慢慢的繞過前面那台車。可通常這種情形,對向的車是一長串,你又被前面那台擋住過不去,此時後面就會塞滿車子。 如果,你經驗夠老到,如前面小弟說的「不如多加注意別人」,你也許就能避免這種被它塞住的機會,因為臨時路邊停車又不打燈的人,其開車動向、行為都有跡可循。例如車速忽快必慢,或駕駛人頭一直左右張望(可從它的後車窗觀察),又或者煞車燈頻繁地作動等等,憑這幾點就大概可以判斷你前面這台車有可能會在無預警、無打方向燈的情況下停下來。你可以及早應因,至少不要離它太近,並且讓自己的車身儘量靠路面分隔線,這樣即使它突然停下來,你也保有足夠空間可以一次繞過(可能會吃到對向車道)。小弟只是舉個簡單的例子,其實開車「多加注意別人」真的可以讓自己免於一些突發或危險狀況,跟開車「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純粹個人經驗談。


個人非常認同你的看法.....

我常常在路上都會注意別人的動向....因為現在這類的人實在不少....

大丈夫(kevin1693)

2007/10/30 11:44:40

發文

#334357 IP 253.22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ananys2001 (jananys) 所寫
回應 buyaumaola (k8的小弟) 所寫
「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比較實在」,這句若改成「不如多加注意別人」更實在。小弟並非唱高調,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大家應該都蠻討厭轉彎不打方向燈的,車輛行進中轉彎不打燈就算了,頂多幹兩句,最令人討厭的就是在小道或巷弄之類路寬只能勉強會車的情況,你前面那台想要路邊停車,燈也不打就直接停下來,這時你看它己停下來想要左打方向盤閃過去卻因為與前車無足夠空間可以「一次」就閃過,不得不停下來等對向車輛都通過之後才慢慢的繞過前面那台車。可通常這種情形,對向的車是一長串,你又被前面那台擋住過不去,此時後面就會塞滿車子。 如果,你經驗夠老到,如前面小弟說的「不如多加注意別人」,你也許就能避免這種被它塞住的機會,因為臨時路邊停車又不打燈的人,其開車動向、行為都有跡可循。例如車速忽快必慢,或駕駛人頭一直左右張望(可從它的後車窗觀察),又或者煞車燈頻繁地作動等等,憑這幾點就大概可以判斷你前面這台車有可能會在無預警、無打方向燈的情況下停下來。你可以及早應因,至少不要離它太近,並且讓自己的車身儘量靠路面分隔線,這樣即使它突然停下來,你也保有足夠空間可以一次繞過(可能會吃到對向車道)。小弟只是舉個簡單的例子,其實開車「多加注意別人」真的可以讓自己免於一些突發或危險狀況,跟開車「不如自己多加注意」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純粹個人經驗談。


個人非常認同你的看法.....

我常常在路上都會注意別人的動向....因為現在這類的人實在不少....



算是一種另類的"主動防衛駕駛" 吧 😀

DDT(630207)

2007/10/30 12:07:27

發文

#334367 IP 90.16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123843357 (狂熱的GT車手) 所寫
有沒有辦法進行連署提出修法啊?對那些腦袋裝豆漿的嘓鳴黨、冥燼檔立委施壓,我老早就對這無能立法院不爽了。😠
真的是群只會吵架的小朋友...!!!😡


您千萬別這麼說,他們也是很辛苦地在演連續劇給大家看,而且會有不同單元接續著演

話說回來,應注意而未注意,當我們是神盾級戰艦啊,可同時監控數百目標,有誰辦得到啊,路上車一堆,人一堆,狗也一堆,還要閃坑洞,現在回到晋惠帝時代了嗎😌

想買車(khanpon)

2007/10/30 12:16:55

發文

#334375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駕駛是很衰沒錯!但被撞的人難道就不衰嗎?要是這位駕駛能機警一點能善心一點的幫她擺個三角錐或是揮手示意前面的狀況的話!或許她只是重傷不致於血肉模糊!姑且不論路權是誰的,誰又違規之類的問題!今天發生車禍是誰都不願意的,先處理有受傷的人最重要~~~我舉個親眼見到的例子:在一個十字路口,汽車直行,機車無二段式左轉(這個在台灣是非常常見的),結果就不小心碰在一起了!機車騎士倒地不起,(還會動,應該不是太嚴重,只是站不起來),但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然後從容的開車門出來,至後座抱起他的小孩,然後直接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完全不理會倒在地上的騎士~~~~看到這場景,讓我非常的驚訝,怎會有這種人😲,自私到了極點!就算是別人違規,但受傷的人要盡快查看,盡量搶救不是嗎?這是一個人的基本認知吧!最後還是旁邊的店家趕快拿著三角錐去路中(有預備那東西,也很熟練,大概那裡常發生事故)。說到這裡再繞回此話題,照新聞上所說,事後五~六分鐘才被另一輛車又撞上,那很合理的懷疑,發生後這位駕駛不管是嚇傻或是自私的只想到別人違規,不管她死活的態度,那都是沒做任何預防的事!所以不就是法官判的,該注意而未注意嗎?
這裡是車子討論區,大家都是開車的人,所以會由開車人的角度去想事情!並不怪你們,但用另一個角度想,我相信大家都有走路違規過,要是被撞的是你或你的親人!你還會這樣覺得是本身的錯,放任在那被撞死活該嗎?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30 12:38:01

發文

#334394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hanpon (想買車) 所寫
這駕駛是很衰沒錯!但被撞的人難道就不衰嗎?要是這位駕駛能機警一點能善心一點的幫她擺個三角錐或是揮手示意前面的狀況的話!或許她只是重傷不致於血肉模糊!姑且不論路權是誰的,誰又違規之類的問題!今天發生車禍是誰都不願意的,先處理有受傷的人最重要~~~我舉個親眼見到的例子:在一個十字路口,汽車直行,機車無二段式左轉(這個在台灣是非常常見的),結果就不小心碰在一起了!機車騎士倒地不起,(還會動,應該不是太嚴重,只是站不起來),但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然後從容的開車門出來,至後座抱起他的小孩,然後直接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完全不理會倒在地上的騎士~~~~看到這場景,讓我非常的驚訝,怎會有這種人😲,自私到了極點!就算是別人違規,但受傷的人要盡快查看,盡量搶救不是嗎?這是一個人的基本認知吧!最後還是旁邊的店家趕快拿著三角錐去路中(有預備那東西,也很熟練,大概那裡常發生事故)。說到這裡再繞回此話題,照新聞上所說,事後五~六分鐘才被另一輛車又撞上,那很合理的懷疑,發生後這位駕駛不管是嚇傻或是自私的只想到別人違規,不管她死活的態度,那都是沒做任何預防的事!所以不就是法官判的,該注意而未注意嗎?
這裡是車子討論區,大家都是開車的人,所以會由開車人的角度去想事情!並不怪你們,但用另一個角度想,我相信大家都有走路違規過,要是被撞的是你或你的親人!你還會這樣覺得是本身的錯,放任在那被撞死活該嗎?


重點是,那條是「快速道路」
要這個駕駛去放三角錐,也要在安全的情況下吧
你似乎沒有看清楚重點ㄟ
沒人說那名婦人被撞死活該
但要怪罪那名駕駛是不合理的!!!

不要說這裡是車子討論區,大家都是開車的人
開車的人一樣有親人,大家一樣會想到被撞的若是自己的親人怎麼辦?
就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回家好好再跟家人說一次,「遵守交通規則,不要任意穿越馬路」

而你認為事後5-6分鐘才被另一輛車撞上,就是駕駛不管被撞人的死活
我想,只能請你去現場站在快速道路看看
5-6分鐘有沒有機會讓你穿越那條路?

或許這麼說不好聽,但我覺得你只把被撞的人當成是親人來想,卻沒把駕駛也當成你的親人來想😌

r19(r19)

2007/10/30 12:38:19

發文

#334395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hanpon (想買車) 所寫
這駕駛是很衰沒錯!但被撞的人難道就不衰嗎?要是這位駕駛能機警一點能善心一點的幫她擺個三角錐或是揮手示意前面的狀況的話!或許她只是重傷不致於血肉模糊!姑且不論路權是誰的,誰又違規之類的問題!今天發生車禍是誰都不願意的,先處理有受傷的人最重要~~~我舉個親眼見到的例子:在一個十字路口,汽車直行,機車無二段式左轉(這個在台灣是非常常見的),結果就不小心碰在一起了!機車騎士倒地不起,(還會動,應該不是太嚴重,只是站不起來),但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然後從容的開車門出來,至後座抱起他的小孩,然後直接拿起手機打電話報警!完全不理會倒在地上的騎士~~~~看到這場景,讓我非常的驚訝,怎會有這種人😲,自私到了極點!就算是別人違規,但受傷的人要盡快查看,盡量搶救不是嗎?這是一個人的基本認知吧!最後還是旁邊的店家趕快拿著三角錐去路中(有預備那東西,也很熟練,大概那裡常發生事故)。說到這裡再繞回此話題,照新聞上所說,事後五~六分鐘才被另一輛車又撞上,那很合理的懷疑,發生後這位駕駛不管是嚇傻或是自私的只想到別人違規,不管她死活的態度,那都是沒做任何預防的事!所以不就是法官判的,該注意而未注意嗎?
這裡是車子討論區,大家都是開車的人,所以會由開車人的角度去想事情!並不怪你們,但用另一個角度想,我相信大家都有走路違規過,要是被撞的是你或你的親人!你還會這樣覺得是本身的錯,放任在那被撞死活該嗎?


你說的那個例子(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我也遇見過,真是不應該。

可是在這個案例裡,駕駛說他有要過去,可是因為車子太多過不去。
(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

雲林地檢署用這個理由要告他:應注意而未注意,完全不管當事人是否有能力去執行。
這讓我想到:如果在橋上撞到人,結果那個人掉到淡水河裡,
不管駕駛會不會游泳,是否也要跳下淡水河才能避開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如果真的告上了,地檢署才真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事實!

想買車(khanpon)

2007/10/30 13:30:25

發文

#334437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igrid01030410 (西) 所寫

重點是,那條是「快速道路」
要這個駕駛去放三角錐,也要在安全的情況下吧
你似乎沒有看清楚重點ㄟ
沒人說那名婦人被撞死活該
但要怪罪那名駕駛是不合理的!!!

不要說這裡是車子討論區,大家都是開車的人
開車的人一樣有親人,大家一樣會想到被撞的若是自己的親人怎麼辦?
就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回家好好再跟家人說一次,「遵守交通規則,不要任意穿越馬路」

而你認為事後5-6分鐘才被另一輛車撞上,就是駕駛不管被撞人的死活
我想,只能請你去現場站在快速道路看看
5-6分鐘有沒有機會讓你穿越那條路?

或許這麼說不好聽,但我覺得你只把被撞的人當成是親人來想,卻沒把駕駛也當成你的親人來想😌


謝謝您的指教~~
但我先說,我是開車的,你覺得我會沒把駕駛的立場設入嗎?
我開車的經驗不是一年、二年了!快速道路經常上!依造報導上來說,5~6分鐘才被撞上,你覺得會沒法穿越嗎?
如果車流量有這麼大,大概幾秒甚至一分鐘就被撞了,您說是吧!
今天我談的重點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個人覺得那位駕駛真的是如此,不管是驚慌中沒注意或是“怕“下車被撞而不去注意或是要穿越護欄不方便而不去注意!這都讓那位受傷的血肉模糊(聽了很傷心)
我想大家重點在於當時駕駛下車是否真的有很大的危險也被撞!大家都不在現場無法知曉,我相信法官也有考慮這個而去查證!但就一般推斷,車禍了,其他駕駛看到速度會減慢,我不認為車流量會大到,駕駛會連下車過去站在護欄旁揮手示警都沒辦法!畢竟你要想,一個站著揮手是不是比躺在地上的人更能讓別人看到!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30 13:39:35

發文

#334451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婦人在對向車道被撞,不代表駕駛原車道車流量少吧
高速公路不也常一邊塞住,一邊車子咻咻咻的過?

想買車(khanpon)

2007/10/30 13:40:05

發文

#334453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19 (r19) 所寫

你說的那個例子(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我也遇見過,真是不應該。

可是在這個案例裡,駕駛說他有要過去,可是因為車子太多過不去。
(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

雲林地檢署用這個理由要告他:應注意而未注意,完全不管當事人是否有能力去執行。
這讓我想到:如果在橋上撞到人,結果那個人掉到淡水河裡,
不管駕駛會不會游泳,是否也要跳下淡水河才能避開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如果真的告上了,地檢署才真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事實!


謝謝您的指教~~
撞到掉到河裡的比喻不適合用在這討論!法官也沒有那種不跳下去救就是“因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啊~~
您這樣說的有點牽強!
至於你前面所說,是依造那位駕駛的說法來回覆!
可是在這個案例裡,駕駛說他有要過去,可是因為車子太多過不去。(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
個人對當事人(駕駛)的說法持保留的態度~~~

想買車(khanpon)

2007/10/30 13:45:30

發文

#334463 IP 187.12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igrid01030410 (西) 所寫
婦人在對向車道被撞,不代表駕駛原車道車流量少吧
高速公路不也常一邊塞住,一邊車子咻咻咻的過?

西小姐
..................(無言)你真的有看完別人的回覆再留言的嗎?

西(sigrid01030410)

2007/10/30 14:08:37

發文

#334498 IP 83.2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的非常清楚
我只能說,你看過一個沒良心的駕駛坐在車裡三十秒才下車,不代表每一個駕駛都是這樣
我想我說的也很明白
5-6分鐘還沒到婦人跌落的地方,不代表車流量真的少,只能說是婦人跌落的地方車流量少
畢竟他們在的是不同的車道,一個在北上,一個在南下
我以前在泰北中學那邊過馬路,也常常一邊沒車了走到中間的黃線,卻要等很久才能再穿越另一半
這樣說可以明白吧!
😌

別說我們都只站在駕駛人的立場想
我個人就還不是個駕駛人,只是拿到駕照而已(上路經驗只有駕訓班帶出一次,跟被業代逼著試乘開了一次,合計不到二十分鐘)
我家也曾經有人出車禍受重傷,而且是被撞的那個,所以我也明白家屬的難過
只是覺得一個守法的駕駛,因為一個違規的被害人而要被罰,這樣真的很不公平😌


r19(r19)

2007/10/30 14:39:50

發文

#334509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hanpon (想買車) 所寫
回應 r19 (r19) 所寫

你說的那個例子(汽車駕駛竟然待在車裡面三十秒),我也遇見過,真是不應該。

可是在這個案例裡,駕駛說他有要過去,可是因為車子太多過不去。
(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

雲林地檢署用這個理由要告他:應注意而未注意,完全不管當事人是否有能力去執行。
這讓我想到:如果在橋上撞到人,結果那個人掉到淡水河裡,
不管駕駛會不會游泳,是否也要跳下淡水河才能避開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如果真的告上了,地檢署才真的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事實!


謝謝您的指教~~
撞到掉到河裡的比喻不適合用在這討論!法官也沒有那種不跳下去救就是“因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啊~~
您這樣說的有點牽強!
至於你前面所說,是依造那位駕駛的說法來回覆!
可是在這個案例裡,駕駛說他有要過去,可是因為車子太多過不去。(但因車輛太多,所以他和妻子無法前往對向車道查看婦人狀況)
個人對當事人(駕駛)的說法持保留的態度~~~


客氣了,沒什麼指不指教的問題啦!大家都是就僅有的資訊來討論罷了....
那個淡水河的例子是我想到前幾天東森攝影師酒駕撞傷3個人撞死1個人想到的....
其實車太多過不去,目前得到的資訊的確只是當事人的說法(我們看到的可能還是同一家媒體的報導)。
其他的相關人證物證,慢慢會查清楚的...
可是我的態度還是傾向~~如果駕駛人沒有重大的交通違規疏失,檢警還是不應該起訴他,
因為路權觀念真的需要建立起來,不然交通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

小mini(hero1hero2)

2007/10/30 14:54:12

發文

#334514 IP 252.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mini是一種生活態度, mini是一種品味和質感, 開著mini是一種說不出的快樂^^

r19(r19)

2007/10/30 15:01:16

發文

#334517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hero1hero2 (掀背時尚.兩人世界) 所寫
重點是行人禁止橫越"快速道路"...
不管是任何理由,不論路上有沒有車,
行人橫越"快速道路"就是"違法"

這起事故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違法",
婦人已"違法"在先,不幸發生事故,
檢方竟要駕駛人到對向車道放三角錐,
若駕駛人再橫越"快速道路"又變成另一起"違法"事件,
萬一再發生事故,又要算誰的?檢方要賠嗎?


+1
說的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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