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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escudolin)

2008/07/09 12:21:45

發文

#539957 IP 82.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確實是審判長法官~而不是檢察官喔!

ANS: 這個案子如果是本年六月份發生的 , 不可能法院巳經判決
刑事案件 ,不拖個半年以上 , 不太可能


再請教火鍋大
如果版大上訴成功,那加油站老闆是否有誣告之嫌

ANS: 應該沒有誣告之嫌且詐欺罪是公訴罪
加上法律並沒有規定 ,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
一般買賣就是銀貨兩訖
中油站交付了汽油 , 買方當然就是要付錢
若賴皮不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強欲賣方接受刷卡(這樣的行為算詐術嗎 ???)
賣方不願意接受 , 買方自然也不能強人所難
另外買方主張油箱巳滿 , 要求加油站加超過 , 也有公共安全及製造污染之虞
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
比較好的方式 , 還是添購其他有安全包裝之油品(機油-去漬油及廠商販賣之周邊產路)
湊足300元以上 , 不就解決了

太極(8giants)

2008/07/09 13:02:37

發文

#539986 IP 253.23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確實是審判長法官~而不是檢察官喔!

ANS: 這個案子如果是本年六月份發生的 , 不可能法院巳經判決
刑事案件 ,不拖個半年以上 , 不太可能


再請教火鍋大
如果版大上訴成功,那加油站老闆是否有誣告之嫌

ANS: 應該沒有誣告之嫌且詐欺罪是公訴罪
加上法律並沒有規定 ,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
一般買賣就是銀貨兩訖
中油站交付了汽油 , 買方當然就是要付錢
若賴皮不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強欲賣方接受刷卡(這樣的行為算詐術嗎 ???)
賣方不願意接受 , 買方自然也不能強人所難
另外買方主張油箱巳滿 , 要求加油站加超過 , 也有公共安全及製造污染之虞
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
比較好的方式 , 還是添購其他有安全包裝之油品(機油-去漬油及廠商販賣之周邊產路)
湊足300元以上 , 不就解決了

火大對法律很有研究,也幫大家上了一課.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09 17:13:18

發文

#540251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imrogers (量子基金) 所寫
回應 in3139111 (沒有暱稱) 所寫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刑法之詐欺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9+++&K1=詐欺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中的消費者沒帶錢 , 欲以信用卡繳費 , 因為加油金未滿300元
所以依店家的內規是要付現 , 可能沒談好才會鬧上法院吧!

其實如果EQ好一點 , 跟店家好好談 , 不然加買其他的油品(如去漬油-煤油)
湊到300元 , 不就能刷了嗎?

這應該跟銀行無關 , 如果銀行有這樣的規定
EQ也是要先好一點 , 事後再剪卡就好了咩!

比較可議之處是檢察官
消費者並無使用詐術 , 只是剛好沒錢 , 以為可以刷卡
而且加油費也不高 , 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253-1~253-2)條
之微罪不舉予以不起訴處分才對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除非消費者態度惡劣 , 又死不認錯 , 也可能被起訴拉!

但 版大檢察官不等於法官哦!
法官是下最後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當然不服可以上訴)
在未被判決確定前 , 人人都是無罪的

這事件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 , 如果退一步不就海闊天空
不然 , 光跑警察局及法院的時間 , 浪費的豈止300元




確實是審判長法官~而不是檢察官喔!😰

版大,火鍋大的意思是檢察官應不予起訴處理,讓你們和解
版大沒找消基會嗎?再不找x周刊....快去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吧

再請教火鍋大
如果版大上訴成功,那加油站老闆是否有誣告之嫌?
雖然法官認定加油站為主張其正當權利,並無故意誣陷,尚非以不法手段侵害消費者權利或利益
但是否過當?不能小額刷卡就已侵害消費者權利或利益了呀
版大可對那些人提行政訴訟??

這種案子真的很~~~~扯😞


消基會的志工說:加油站的行為並沒有侵害到消費者的權利!這樣氣不氣人~?😠
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得發花錢~!自己買六法全書回來翻閱,上訴😌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09 17:34:46

發文

#540269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8giants (BigGenius) 所寫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確實是審判長法官~而不是檢察官喔!

ANS: 這個案子如果是本年六月份發生的 , 不可能法院巳經判決
刑事案件 ,不拖個半年以上 , 不太可能


再請教火鍋大
如果版大上訴成功,那加油站老闆是否有誣告之嫌

ANS: 應該沒有誣告之嫌且詐欺罪是公訴罪
加上法律並沒有規定 ,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
一般買賣就是銀貨兩訖
中油站交付了汽油 , 買方當然就是要付錢
若賴皮不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強欲賣方接受刷卡(這樣的行為算詐術嗎 ???)
賣方不願意接受 , 買方自然也不能強人所難
另外買方主張油箱巳滿 , 要求加油站加超過 , 也有公共安全及製造污染之虞
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
比較好的方式 , 還是添購其他有安全包裝之油品(機油-去漬油及廠商販賣之周邊產路)
湊足300元以上 , 不就解決了

火大對法律很有研究,也幫大家上了一課.


這個案是97年10月份發生的 , 不半年以上法院巳經判決

況且消費者並不是被詐欺罪提起公訴~到目前為止加油站還不敢告消費者~也就是說消費者還未被提起告訴

火鍋大可能跟法官一樣?不知信用卡與現金是同等地位~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09 18:16:48

發文

#540307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n3139111 (沒有暱稱) 所寫
回應 8giants (BigGenius) 所寫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確實是審判長法官~而不是檢察官喔!

ANS: 這個案子如果是本年六月份發生的 , 不可能法院巳經判決
刑事案件 ,不拖個半年以上 , 不太可能


再請教火鍋大
如果版大上訴成功,那加油站老闆是否有誣告之嫌

ANS: 應該沒有誣告之嫌且詐欺罪是公訴罪
加上法律並沒有規定 ,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
一般買賣就是銀貨兩訖
中油站交付了汽油 , 買方當然就是要付錢
若賴皮不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強欲賣方接受刷卡(這樣的行為算詐術嗎 ???)
賣方不願意接受 , 買方自然也不能強人所難
另外買方主張油箱巳滿 , 要求加油站加超過 , 也有公共安全及製造污染之虞
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
比較好的方式 , 還是添購其他有安全包裝之油品(機油-去漬油及廠商販賣之周邊產路)
湊足300元以上 , 不就解決了

火大對法律很有研究,也幫大家上了一課.


,這個案是97年10月份發生的 不半年以上法院巳經判決

況且消費者並不是被詐欺罪提起公訴~到目前為止加油站還不敢告消費者~也就是說消費者還未被提起告訴

火鍋大可能跟法官一樣?不知信用卡與現金是同等地位~


,這個案是97年10月份發生的 不用半年以上法院巳經判決(更正~是在去年96年10月發生)是在今年97年6月判決但判決尚未確定~已上訴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09 22:25:15

發文

#540514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加上法律並沒有規定 ,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
一般買賣就是銀貨兩訖
中油站交付了汽油 , 買方當然就是要付錢
若賴皮不付(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強欲賣方接受刷卡(這樣的行為算詐術嗎 ???)
賣方不願意接受 , 買方自然也不能強人所難
另外買方主張油箱巳滿 , 要求加油站加超過 , 也有公共安全及製造污染之虞
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


收單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早已代替所有消費者與商家簽訂合約書第八條第七項載明:(....甲方不得無故拒絕其持卡消費,亦不得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而且於辯論庭上~加油站表示:其出,入口皆無可刷卡之標誌~是消費者強行加油後 , 一廂情願強欲賣方接受刷卡(消費者回答:早在此案發生之前, 消費者曾與朋友到此加油站,加油後是以信用卡刷卡付款 , 所以消費者理所當然認為加油站是接受信用卡,並非強欲賣方接受刷卡,請教火鍋大~加油站(賣方)拒絕是合理的嗎?
當時消費者願意以身份證及信用卡作抵押品 , 回家開車前來加油是強人所難嗎?買方當然就是要以付錢為前提 ,何來詐騙之嫌???
法律並沒有規定, 廠商不能拒收信用卡,(同理而證:法律並沒有規定 , 消費者不能使用信用卡)😰

量子基金(jimrogers)

2008/07/10 03:22:34

發文

#540724 IP 92.1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n3139111 (沒有暱稱) 所寫

這個案是97年10月份發生的 , 不半年以上法院巳經判決

況且消費者並不是被詐欺罪提起公訴~到目前為止加油站還不敢告消費者~也就是說消費者還未被提起告訴

火鍋大可能跟法官一樣?不知信用卡與現金是同等地位~


請問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10 08:13:23

發文

#540750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基金量子大
請問起訴的罪名是什麼??

這是在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以侵權案件處理~

火鍋(escudolin)

2008/07/10 08:45:49

發文

#540762 IP 82.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版大:

如果只是民法之侵權行為 , 就只是單純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版大也只頂多須賠償店家 , 加油費+訴訟費用+延遲利息

所以跟刑法之詐欺罪 , 一點都沒有關係丫?

繞了一圈 , 真是誤會大了!

>>>>

建議 版大就當繳學費 , 上一課

老實說 , 發生這事

店家也因為這點小錢 , 搞起這樣而浪費了不少無形成本及社會形象

對 雙方都不好!

民法是不告不理

建議 大家還是要坐下來 , 好好和解

(相信第一審時 , 法官就有跟兩造這樣建議)

如果雙方都理直氣壯 , 不理直氣和

當然 法官就得依法裁判

>>>

版大的交易對象是店家

在交易前 , 就應詳知店家之買賣規定 , 若不合意

當然可以不交易

但不能主張信用卡銀行與店家之特約規定 , 而漠視店家之特別規定

主張店家 , 要同理接受你的交易條件

買賣就是要雙方合意咩!

給 你參考~



火鍋(escudolin)

2008/07/10 08:51:52

發文

#540764 IP 82.6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 消費者願意以身份證及信用卡作抵押品 quote:

版大: 依法 , 這二樣東西都不能拿去抵押的

第三人也不能因為消費者之抵押

而行使其權利 ~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10 18:37:19

發文

#541229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火鍋)
版大:
如果只是民法之侵權行為 , 就只是單純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版大也只頂多須賠償店家 , 加油費+訴訟費用+延遲利息
所以跟刑法之詐欺罪 , 一點都沒有關係丫?
繞了一圈 , 真是誤會大了!
>>>>
建議 版大就當繳學費 , 上一課
老實說 , 發生這事
店家也因為這點小錢 , 搞起這樣而浪費了不少無形成本及社會形象
對 雙方都不好!
民法是不告不理
建議 大家還是要坐下來 , 好好和解
(相信第一審時 , 法官就有跟兩造這樣建議)
如果雙方都理直氣壯 , 不理直氣和
當然 法官就得依法裁判
>>>
版大的交易對象是店家
在交易前 , 就應詳知店家之買賣規定 , 若不合意
當然可以不交易
但不能主張信用卡銀行與店家之特約規定 , 而漠視店家之特別規定
主張店家 , 要同理接受你的交易條件
買賣就是要雙方合意咩!
給 你參考~

消費者願意以身份證及信用卡作抵押品 quote:
版大: 依法 , 這二樣東西都不能拿去抵押的
第三人也不能因為消費者之抵押
而行使其權利

火鍋大~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第十一條(法律與命令內容之限制)內容如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六條(法律規定之不可代替性)內容如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不得以命令定之
契約的意義:其意義是以當事人間以合意訂定其權利與義務,而為共同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為,亦可為訂約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條例,或習慣,同意互相遵守的憑據.雙方都有遵守履行的義務,也享有約定的權利,此項文書在我國由來已久!
早在第一審前,在公所即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和解不成立,
火鍋大~可能沒看到早在此案發生前即曾以信用卡刷卡付款成功,消費者理所當然早已詳知店家之買賣規定是接受信用卡,且消費者在當天晚上七點又再度到加油站只加了200元的油資並未滿300元,卻能刷卡成功,這樣子看來~是看加油站的心情而決定是否允許消費者能否刷卡!並無一定的準則!
身份證及信用卡作這二樣東西都不能拿去抵押的,那請問機車的牌照可以作抵押品嗎?加油站要拆機車的牌照作抵押品,機車未懸掛牌照上路,警員可以開單處罰,違規的罰款加油站又不願承擔,消費者無奈只好以身份證及信用卡作抵押品,身上未帶身份證及信用卡警員不能開單處罰,機車未懸掛牌照上路,警員可以開單處罰,請問火鍋大是會選擇哪一種作抵押品呢?
而且法官也沒判決消費者必須對加油站作任何的賠償~因為在96年10月31日前來處理的警員已先替消費者付100元的油資~而且這100元消費者也在當天立即在派出所內還給警員~還相警員道謝連連這一切都有派出所錄影為證!😌

李察(richard_65)

2008/07/10 20:40:37

發文

#541318 IP 75.20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n3139111 (沒有暱稱) 所寫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刑法之詐欺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9+++&K1=詐欺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中的消費者沒帶錢 , 欲以信用卡繳費 , 因為加油金未滿300元
所以依店家的內規是要付現 , 可能沒談好才會鬧上法院吧!

其實如果EQ好一點 , 跟店家好好談 , 不然加買其他的油品(如去漬油-煤油)
湊到300元 , 不就能刷了嗎?

這應該跟銀行無關 , 如果銀行有這樣的規定
EQ也是要先好一點 , 事後再剪卡就好了咩!

比較可議之處是檢察官
消費者並無使用詐術 , 只是剛好沒錢 , 以為可以刷卡
而且加油費也不高 , 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253-1~253-2)條
之微罪不舉予以不起訴處分才對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除非消費者態度惡劣 , 又死不認錯 , 也可能被起訴拉!

但 版大檢察官不等於法官哦!
法官是下最後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當然不服可以上訴)
在未被判決確定前 , 人人都是無罪的

這事件本來是一件很小的事 , 如果退一步不就海闊天空
不然 , 光跑警察局及法院的時間 , 浪費的豈止300元



加油後拿出信用卡,欲結帳離去,加油站員工表示:老闆規定必須滿200元才能刷卡 ,消費者當場表示,如果加油站這麼作是違反相關規定,員工無法作主,請老闆出面~誰知老闆一出面立刻表示:誰說是200元!是必須滿300元才能刷卡。

消費者當場立刻表示:如果必須滿300元才能以信用卡支付油資,可否讓消費者回家開一部車來加滿300元呢?老闆不同意消費者回家開車的請求,消費者又表示既然不願讓消費者回家開車~那麻煩請將消費者的機車加滿300元的油資,消費者要以信用卡刷卡付帳離開加油站 , 老闆還是不同意?老闆選擇報警處理。😞
請問現在法律程序是走到什麼階段?? 是開偵查庭?? 還是已經起訴?? 如果檢察官已起訴 ,麻煩將起訴書貼上來...如果真的如版大所言..而被詐欺起訴,真的很離譜...真想知道這檢察官起訴書是怎麼寫的....

李察(richard_65)

2008/07/10 20:49:00

發文

#541325 IP 75.20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scudolin (火鍋) 所寫

版大:
如果只是民法之侵權行為 , 就只是單純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版大也只頂多須賠償店家 , 加油費+訴訟費用+延遲利息
所以跟刑法之詐欺罪 , 一點都沒有關係丫?
繞了一圈 , 真是誤會大了!
>>>>
建議 版大就當繳學費 , 上一課
老實說 , 發生這事
店家也因為這點小錢 , 搞起這樣而浪費了不少無形成本及社會形象
對 雙方都不好!
民法是不告不理
建議 大家還是要坐下來 , 好好和解
(相信第一審時 , 法官就有跟兩造這樣建議)
如果雙方都理直氣壯 , 不理直氣和
當然 法官就得依法裁判
>>>
版大的交易對象是店家
在交易前 , 就應詳知店家之買賣規定 , 若不合意
當然可以不交易
但不能主張信用卡銀行與店家之特約規定 , 而漠視店家之特別規定
主張店家 , 要同理接受你的交易條件
買賣就是要雙方合意咩!
給 你參考~

搞半天是民事庭..看來也沒多少錢 (200 加油費+審判費用1000+利息) ...汽車加滿油可能都不止這錢哩...

火鍋(escudolin)

2008/07/11 10:39:09

發文

#541954 IP 82.20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火鍋大~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第十一條(法律與命令內容之限制)內容如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

大大連 憲法都搬出來了 , 真的很用心
憲法優先於其他法律
憲法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 , 大大可得仔細看看
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的自由
當然所謂自由 , 除了 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外
還要不能妨害妨礙他人自由
所以店家 , 不讓你刷卡付費是店家的自由
除非店家有公示資料(即為要約的一部份) 證明 , 接受不限金額刷卡付費


第六條(法律規定之不可代替性)內容如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 不得以命令定之
契約的意義:其意義是以當事人間以合意訂定其權利與義務,而為共同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為,亦可為訂約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條例,或習慣,同意互相遵守的憑據.雙方都有遵守履行的義務,也享有約定的權利,此項文書在我國由來已久!

>>>

契約就是要當事人合意 , 且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早在第一審前,在公所即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和解不成立

>>>

既然巳透過鄉鎮公所調解

爭訟對雙方都不好 , 徒增社會成本

火鍋大~可能沒看到早在此案發生前即曾以信用卡刷卡付款成功,消費者理所當然早已詳知店家之買賣規定是接受信用卡,且消費者在當天晚上七點又再度到加油站只加了200元的油資並未滿300元,卻能刷卡成功,這樣子看來~是看加油站的心情而決定是否允許消費者能否刷卡!並無一定的準則!

>>>>

我只能說 , 這事件當事人及店長的處理方式都不好
但消費者 , 如不能證明店家有公示資料 , 接受不限金額刷卡付費
那要不要接受刷卡 ,是店家的權利及自由



身份證及信用卡作這二樣東西都不能拿去抵押的,那請問機車的牌照可以作抵押品嗎?加油站要拆機車的牌照作抵押品,機車未懸掛牌照上路,警員可以開單處罰,違規的罰款加油站又不願承擔,消費者無奈只好以身份證及信用卡作抵押品,身上未帶身份證及信用卡警員不能開單處罰,機車未懸掛牌照上路,警員可以開單處罰,請問火鍋大是會選擇哪一種作抵押品呢?

>>>

牌照可以抵押嗎?
好像可以吧 ??? (我也不知道)
因為若你的車輛有欠稅違規未繳遭監理站註銷鐵牌 , 會被警察查扣
但一般民眾扣押鐵牌 , 要做什麼丫!
頂多就是機車留置在店家 , 回去拿錢(或叫家人拿錢來)
或找個提款機領款 , 或預借現金咩
要我
我不會抵押任何東西!

>>>

而且法官也沒判決消費者必須對加油站作任何的賠償~

>>>>

那侵權判決 , 是大大又做了什麼違法的事丫 !

>>>>

因為在96年10月31日前來處理的警員已先替消費者付100元的油資~而且這100消費者也在當天立即在派出所內還給警員~還相警員道謝連連這一切都有派出所錄影為證!

>>>>

哈! 就為了100元 , 連警察都看不過去
這店家真小氣 , 要我是這店家的店長
我會先幫你惦錢 , 也算助人為樂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11 12:09:36

發文

#542094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李察大
現在法律程序是走到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但已上訴階段,檢察官並沒有起訴任何人 ,此案到目前為止並無檢察官介入

火鍋大
憲法有關人民的權利義務 , 大大可得仔細看看
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的自由
當然所謂自由 , 除了 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外
還要不能妨害妨礙他人自由
所以店家 , 不讓你刷卡付費是店家的自由
除非店家有公示資料(即為要約的一部份) 證明 , 接受不限金額刷卡付費

店家確實是沒有公示資料(即為要約的一部份) 證明 , 接受不限金額刷卡付費, 但店家同樣也是沒有公示資料(即為要約的一部份) 證明 ,不接受不限金額刷卡付費,~查民法第一編第七章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之禁止與誠信原則)內容如下: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殊不知是否因為貪圖方便,或心存僥倖,便宜行事,閉塞耳目?如此不但不符全國人民意願!不僅不尊重專業,也顯得無知,貽笑國際。如今社會大眾人心惶惶,深恐因為使用信用卡而觸犯詐騙之嫌。
一個是非不分,道德低落的社會,才會把類似加油站:(認為消費者持信用卡付款是詐騙之嫌而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視為英雄之舉。業以嚴重的腐蝕了國人深層思考的能力與判斷力,如果無法以科學驗證來說服民眾他所楬櫫向上提昇與向下沉淪,卻又夸夸其言不曾後悔。顯難服眾,無視法律的尊嚴,有違立法之公平,立法之意義在使當事人能警惕改進,人人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火鍋(escudolin)

2008/07/11 12:58:24

發文

#542126 IP 82.20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開版的大大

我實在有點搞不清楚 , 你的個案???

到底現在進行在刑事庭?還是民事庭?

刑事案件

一定是檢察官先偵查->認為有罪->再移送地方法院刑事庭

民事案件

就如大大描述

鄉鎮調結委員會->不接受->地方法院簡易庭->不服再上訴地方法院

>>>>

信用卡不是放諸四海皆準

信用卡也不等於貨幣

大大有去傳統菜市場買菜嗎?

我相信也沒有一家店家有標示不接受刷卡

但你能強迫人家一定非得接受刷卡 , 賣給你嗎?

奉勸 大大還是把爭執心放下

想想其他更有意義及建設性的事情

沒有暱稱(in3139111)

2008/07/11 13:18:18

發文

#542144 IP 252.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信用卡乃為時代背景進步所產生之貨幣代替品,時代在進步,腦袋也要跟得上時代,只要有刷卡機的商家便不能違反相關規定,腦袋跟不得上時代,注定被社會所淘汰!

omia(omia)

2008/07/11 13:51:48

發文

#542161 IP 251.20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不是所有的商店都可以使用信用卡, 例如雜貨店...等,
但現在的問題,是接受信用卡刷卡的商店能不能在合法的情況下(法律.行政命令.信用卡契約等)自訂金額門檻?
敝人看到不少商店在收銀台貼著多少元以上金額才能刷卡的告示, 或是刷卡要加%,
以前聽說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投訴,但這種情形已經見怪不怪了.

gale(galehung)

2008/07/11 13:59:51

發文

#542170 IP 189.218.*.*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kuanpy2003 (柯國隆) 所寫
😡
台灣的法官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襲胸舌吻無罪,偷竊搶劫輕判,強姦殺人立即交保--去恐嚇被害人或證人

對慣犯超仁慈,對一時犯錯的百姓卻超嚴格

真奇怪,法官是離人群而居不和人接觸嗎?從不看電視和報紙嗎?

有人有認識法官嗎?會不會是怪人阿?

台灣的法官應該都是宅男或宅女,除了審判案件,不與人接觸,
所以才會作出很多超脫凡俗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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