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 3 次可終止服務! 立院三讀通過
於
2009/04/26 12:13:21
發文
中華電信怎麼會知道我們傳的是什麼😵
它有權去監視我們的網路封包資料嗎?😠
這權利從何而來?😞
這是國安局給的?還是調查局給的?😝
還是電信警察給的?法官?檢察官?😝
太超過了吧,妨害憲法賦予人們通信的自由😠
這法律明顯違憲😠
該叫大法官釋憲了吧,😠
它有權去監視我們的網路封包資料嗎?😠
這權利從何而來?😞
這是國安局給的?還是調查局給的?😝
還是電信警察給的?法官?檢察官?😝
太超過了吧,妨害憲法賦予人們通信的自由😠
這法律明顯違憲😠
該叫大法官釋憲了吧,😠
中歳頗好道,晚家南山陲.
興來每獨往,勝事空自知.
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
偶然值林叟,談笑無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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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怎麼會知道我們傳的是什麼😵 它有權去監視我們的網路封包資料嗎?😠 這權利從何而來?😞 這是國安局給的?還是調查局給的?😝 還是電信警察給的?法官?檢察官?😝 太超過了吧,妨害憲法賦予人們通信的自由😠 這法律明顯違憲😠 該叫大法官釋憲了吧,😠 | |||
你這麼說就不對了.😰😰😰
滄茫天下 日月爭輝 成者為王 敗者為寇
以後不能引用其他電子報內容po在U-CAR了! 😩
最愛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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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置頂的道歉啟示可以拿掉了嗎 | |||
1. 法律不溯既往, 如果以前簽的和解書說要「永久」置頂, 不會因新法而有變化
2. 該法應該只針對「著作權」問題, 但置頂文是「毀謗」問題, 兩者應無關聯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所謂「三振條款」,也就是只要網路使用者如果遭三次認定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可以將使用者停權。修正案中也增訂「避風港條款」,網路業者只要對使用者侵權行為盡到告知義務,就可以避免連帶法律責任。
.....
參照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可知,於網路環境中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一方面使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路流通之侵權資料,而另一方面網路服務提供者亦可依法針對使用者涉有侵害著作權及製版權之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這次的修正案之所以被稱為「ISP法案」,主因為網路侵權氾濫,為了劃清責任界線,規範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nid=69331.00 這個法律網站的電子報跟時事有關,網網後續媒體沒報導的,事過境遷的判決結果都出現在電子報上
這樣....置頂的道歉啟示可以拿掉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