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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8/01/11 0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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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312 IP 91.8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對不起,說錯了,不是引擎轉數錶,是顯示引擎溫度的那個錶,grand livina沒有,對了,1.8車型的第二排可以後傾,1.6的聽說不行喔! 應該會影響舒適性吧!
前往討論:有人開過Livina嗎?


fkc(frankchen)

2008/01/11 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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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291 IP 91.8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我買的是grand livina 1.8,開到現在的感覺,在隔音方面我覺得還有一定水準,油門算輕快,省油度因還在磨合期沒有仔細算過,比較不習慣的是此車沒有引擎轉數表,沒有電子鐘,我另一輛開14年的nissan AD Resort 1.6的手排老爺車這兩項還比較強咧!我還得買個不太滿意的數字中黏在新車內,另外車身寬度不大,萬一小小孩平躺第二排睡覺,大人就別想坐得舒服了.另外不知是車子前座設計的問題還是我們不會調整,家人和我的共同感覺都是頭枕的設計就是會讓你長途乘坐下來會頸部酸痛,另外買了外加的車用枕頭裝上去才改善,還有奉勸不要換短天線,之前沒有裝過短天線的經驗,起碼這部車換短天線後收訊很差,經銷商當廠也感驚訝,又給了我原來的長天線.說到省油性,我的另一輛AD Resort1.6手排,14年了,現在仍服役中,一桶油40公升,一定都可以跑500公里以上,如果大部分跑高速公路就更可觀,只不過懷疑電路系統有問題,大概一個星期不開,電瓶的電就快沒了,不知有無大大有何建議看是什麼問題?當初也是看上livina的省油性,稅金少一些,第三排座位可稍為應付短途的人員增加,我弟弟在玩改裝汽車,對此車外型也覺順眼,以不到70萬的價格,算可以了啦!以後如有心得再和各位大大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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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6/12 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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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51 IP 189.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接著的回函如下:
"您好:本局於94年6月7日接獲台南縣政府縣長信箱轉來您的
電子郵件,茲答覆如下:
一、 經查94年1月2日9時許,善化分局員警於善化鎮中山路發現****號自小客併排停車,駕駛人不在場,依規定照相採證逕行舉發(違規單單號****),有關 台端質疑前車5K-****違規部分,係於同日以違規單單號****先行舉發(經善化分局94年3月24日南縣善警六字第****號函復在案)。
二、 依據法務部91年10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7755號函釋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說明三部分,『至於第1款至第5款所列違規行為,其行為態樣即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倘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後再行製單舉發,係屬調查證據方法之一』。『行政機關舉發上開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行為以科學儀器取證之作法,其目的當係為加強證據證明力,俾免相當時日經過後舉證之困難』。
三、 台端於94年2月23日向監理單位陳述意見,善化分局於3月24日回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第8條所指之主管機關,因台端違規之條款(第56條)區分應係為公路主管機關之處罰(即所管轄監理機關),善化分局依法定程序回復台端,並無推諉之情事。
四、由於該路段經常接獲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情形嚴重,員警取締違規停車其目的在維持交通順暢及維護用路人之權益,本案經查善化分局員警依法定程序舉發並無違失。另有關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請台端循監理系統辦理。
敬祝 身體健康
台南縣警察局謹復
聯絡人:課員張** 聯絡電話:06-6324851"

在此我只簡單在網站留言嘲笑縣警局員警的素養不足,因為他們提不出何以和台北市取締標準不同的解釋又拿不出佐証照片,還更好笑的,或許是我不懂吧?好像沒聽過同一張照片可以同時取締兩部車?我只知道超速照片裡有兩部車同時出現就比較難收到罰單(我的經驗也是如此),善化分局如此便宜行事?我還忘了告訴善化分局,台北市警局回了一封信:"
您於94年5月25日以電子郵件再度來信(編號:****)我們收到了,經檢視傳送之數位相機翻拍照片,本局謹就交通執法部分說明如下:該違規證據,駕駛人駕駛座及車輛號牌未完全拍攝於違規相片內,似僅為採證相片之一部分,由於未顯示車內狀況,恕無法對質疑提供見解。關於違規停車相照採證逕行舉發案,內政部警政署為統一做法,已律定相關作為,各縣市警察局皆應依規定辦理。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中段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對於以上所答復之內容如仍有疑問,懇請隨時來電與承辦人員***聯絡(電話:23214666轉****),本局當竭誠提供更詳盡之服務,謝謝您的來信,您對本市交通秩序之關懷參與,謹致謝忱
  順祝: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 王卓鈞 敬啟"

不想再給善化分局難堪,事實上公司負責人不想花時間在申訴上(這也是大部分駕駛的心態),乾脆拿駕照去押,重點是本人不滿善化分局的心態,之前e-mail給善化分局提出疑問,它到後來不提解釋也不鳥你才把我惹到!到"阿智信箱"投書,逼他不能不處理!你再不鳥嘛!取締時不懂標準流程,那我就不嫌煩把你煩死,怎麼樣? 近期會再到善化,我會再e-mail給善化分局告訴他們我們"又"來了!給我睜大眼睛看清楚!媽的!!!死不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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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6/12 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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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50 IP 189.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續接上回(怎麼突然覺得自己好像在寫連續劇?蠻有趣的!)
後來他們得回函及我的回信如下:
"之前因為並排停車的問題(S940526016,S940531005)向貴局"請教", 第二次的回函如下:
您好:本局於94年6月1日接獲台南縣政府縣長信箱轉來您的
電子郵件,茲答覆如下:
一、 有關您陳述之自小客車(****號)併排停車違規案,經本局調查結果,員警舉發之程序符合規定。
二、 您提出本案之意見「舉發需相片證明駕駛人是否有在駕駛座上」,善化分局將函請管轄監理單位裁決參考。
三、如經監理單位裁決後,您若再有不服時,請向該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敬祝 身體健康
台南縣警察局謹復
聯絡人:課員張** 聯絡電話:06-6324851
我的問題如下:
1.若員警舉發程序符合規定,那為何未付上佐證駕駛不在車內的照片?為何和台北市警局所回覆的拍照舉發標準不同?
2.是不是處理員警沒有詳讀本人的信函?善化員警回函第二點中為何說"您提出本案之意見「舉發需相片證明駕駛人是否有在駕駛座上」,善化分局將函請管轄監理單位裁決參考。", 請你們搞清楚, 這不是我的意見, 這是北市警局的答覆!!!就是我們不懂才問相關單位, 我們可沒有透過民代希望你們"參考"我的意見! 請搞清楚這點!
3.最後你們還不是把問題丟給地方法院?就算你們也搞不懂取締標準流程, 還有地方法院善後, 不是嗎?再問, "善化分局將函請管轄監理單位裁決參考" 函請"的結果會如何告知? 因為我們還等著將結果貼在網上和有類似經驗的網友分享!
4.請向當初開單的員警致上個人的敬意, 因為一月份的取締, 在五月份的反應後他還能"清楚"記得取締當時我們的車"引擎熄火沒有駕駛在車內"!!今天才知小小載貨車能讓他記憶猶新! 相信以他的記性必能在警界大放光明!!"
還有續集耶! 請大大們耐心,因為分段po出來才能提高"回應篇數",稍微吸引其他大大來看可能有點"無聊"的文章,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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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6/12 15: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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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45 IP 189.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上回請經過連日來和台南善化分局的"書信往返",現在貼下信函和大大分享一下:
"問過貴單位的事情(編號S940526016)收到善化分局的回函如下: 一、感謝您的來信,經查94年1月2日上午9時許,善化分局員
警於善化鎮中山路發現****號自小客車併排停車、引擎熄火且您當時不在場,執勤員警在場等候亦未見您駕駛出面移動車輛,遂依規定照相採證逕行舉發。
二、另查閱舉發資料,當天所有在同一時段地點之違規車輛均依規定舉發,當時違規車輛很多,於辨識前後相片時重覆舉發,因而更正,絕無選擇性舉發。
三、您若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您與善化分局警員楊**聯繫
(06-5811018),將竭誠為您服務
而本人從台北市警局得到的訊息如下: 您94年5月17日再次來信(編號:******)我們收到了,您所提事項,本局謹就交通執法部分說明如下: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照相採證舉發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取景時須將違規事實、駕駛人不在駕駛座及車輛號牌等情形,一併拍攝於照片內,拍攝照片以一張為原則;如因地形或前後車輛停車過於接近等因素,致無法以一張相片採證時,需加拍照片,據此作業規定,拍攝以適當距離為之。其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應區分為當場不能製單舉發與當場不宜攔截製單舉發2種,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應屬前者,對於法規適用應勿庸置疑。另由於照相採照須將車前駕駛人座位攝入,故駕駛人在不在場,均經事先查明,不致發生錯誤情事。
由以上台北市警局的答覆, 可知要證明駕駛有無在車內還必須有第二張的佐證照片, 但是本公司並未收到第二張照片, 來足以證明有無駕駛的證據, 單憑員警說什麼引擎熄火駕駛不在等話就可成立嗎?所附的照片連前一部車都看不出來有無駕駛, 更不必提後面的車! 一張照片取締兩部車, 依北市警的答覆, 善化分局是否未照標準程序呢? 申訴文件的往返是否擾民?我不知道答案, 你們呢?"
我可以告訴各位大大,善化分局根本拿不出第二張佐證照片!詳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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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5/27 07: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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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3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其實相關的法規問題已大致得到台北市警局的回答,再此很感謝台北市警局不厭其煩的解釋法規及個人的疑問,我只是要等台南善化分局的答覆,想看看同一種法規的執行在不同縣市是否一致? 有空再將回函與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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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5/27 07: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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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2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到最近有關好像是柯達的某款數位相機有嚴重的瑕疵,受害的消費者能夠團結起來對抗廠商,此消息讓我有所感慨!因為我相信被有業績壓力的員警(我盡量不用"不肖員警"的字眼)以不當手段取締的駕駛大大一定不祇回應文章的這幾位大大而已,也許有人認為反正現在可以用駕照去押,但等到立法通過不能以駕照抵押時,各位大大才會認為政府在搶錢,員警在搶業績?如果大大們也認為交錢了事,除非自己承認的確違規那另當別論,否則不就和警察心態一樣吃定你不一定有時間再上訴,就算警察自己不知取締方式是否合乎標準程序,反正駕駛又不知道,只要乖乖交錢就對,他又能達到業績,有什麼不好? 我相信喜歡將愛車改裝的大大不在少數,但條子就可以用不合時宜的法規來開你紅單,可是奇怪的是卻有改裝汽車的雜誌在賣,我弟弟就曾自己改裝車子而登上某期汽車改裝雜誌,當然了解躲條子的心情,不知何時才能看到駕駛大大們團結起來對抗員警的不當取締方式(當然前提是要自己站得住腳)甚至對抗不合時宜的交通法規,我不相信大大中沒有人不認識大官,如果只把認識大官用來當作自己不被開單的特權,個人是覺得有點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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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5/17 21: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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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97 IP 189.2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熱騰騰的消息和各位大大分享,以下貼上敝人與市警局的e-mail內容,僅姓名部分刪除:(以下是市警局對之前問題的回答):
rebecca <rebecca@mail.tpd.gov.tw> 寫: 先生您好:
您於94年5月8日致本局警政法令諮詢之電子郵件信件(編號:20050508-001)我們收到了,您所提事項,本局謹就交通執法部分說明如下: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條例」第7條之2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汽車停車時,不得併排停車」;故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之案件,得於採證後逕行舉發,對於駕駛者在場之違規停車應當場舉發,另汽車欲停放於道路兩側,而該處所已有其他車輛停放,即不得再併行停放於該車輛外側,否則,即構成「併排停車」行為。另欲知相關法規條文請上本局專屬網站http://www.tpd.gov.tw/法規查詢;對於以上所答復之內容如仍有疑問,懇請隨時來電與承辦人員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2),本局當竭誠提供更詳盡之服務,謝謝您的來信,您對本市交通秩序之關懷參與,謹致謝忱
  順祝:平安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 王卓鈞 敬啟"

(以下是本人回信,才剛回!)
您好: 對於信中所提"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之案件,得於採證後逕行舉發,對於駕駛者在場之違規停車應當場舉發", 所謂"採證後逕行舉發"的"採證"是指近距離拍照可以"明顯"看出無駕駛在場嗎?如信中所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試問:如果違規停車而駕駛不在,還需"攔截"?因為車子根本沒動!既然沒動又何來"當場不能製單舉發"?連拍照證明無駕駛在場都有困難?若你們要說可能距離有點遠或者來往車輛多不宜過馬路去當場舉發(好笑的是無駕駛在車內員警還怕車子跑掉嗎?為什麼無法過去舉發?), 再試問: 員警如何斷定車內有無駕駛?可能車窗隔熱紙讓他難以判斷, 這時法規的矛盾又來了,若駕駛在車內而員警誤以為無駕駛在而以拍照逕行舉發, 又與法規所說"對於駕駛者在場之違規停車應當場舉發"(還是這段文字是後來畫蛇添足加上去?因為在你們所提供的網址法規好像沒看到這段敘述,或是本人看漏了?)相互矛盾?對於駕駛有無在車上是由誰認定?反正任誰都看得出來不管駕駛在不在,你們都會罰,那有一點攝影概念的追求績效的員警都可以以取角度的不同,對於從道路旁要切入主線道, 或者計程車要上下客人(尤其在台北市一定要找路邊沒有停車的馬路邊上下車簡直是作夢!)都可以以遠距離讓他們變成"並排停車"而加以罰款, 其公平性何在?煩請對上述疑惑再行解釋, 真理越辯越明,打擾之處也請見諒,謝謝!

希望有心的大大們(尤其有法規基礎的大大)能共襄盛舉,一起來減少(我不敢說"消滅")不肖員警的不當作為,還給駕駛朋友們一個免於恐懼的駕駛空間,因為不知何時又會被偷拍"逕行舉發"了!!一有新消息會再與大大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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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4/30 17: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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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05 IP 91.8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相關的問題我問了一些警察局,目前只有台北市警局有回信稍微回答一下,登出信件內仍讓各位大大"增加知識"一下(因為我相信連警察都不一定知道的規定!):"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詢問併排停車的認定標準等情,本大隊謹就交通執法業務權責,向您說明相關交通執法規定如下:
有關併排停車的認定標準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本局對於依上述規定於道路旁已停放汽、機車,惟駕駛人仍將車輛並排(臨)停車者,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予以舉發,由於您的到案處所非本市,請您檢具相關詳細資料逕向舉發單位或裁決機關申訴。" 你看!對於停車的規定很詳細喔!"40公分"耶!有誰知道? 另外他們並沒有說明取締"並排停車"時是要確定駕駛不在車內才能"當場"舉發,還是遠處偷拍即可? 我已回信給台北市警局,等他們有回答再跟各位大大分享.看起來好像台北比較不會不鳥你的問題,其他縣市會鳥你嗎? 還有不知有大大申訴成功的經驗嗎? 能不能和我們這些被死條子陷害的老百姓分享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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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c(frankchen)

2005/01/22 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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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5 IP 189.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明彥大哥你好:我打算買4*4的suv,可以寄相關的規格資料讓我比較嗎?謝謝你!frankchen0921@yahoo.com.tw
前往討論:買車最划算的方法 是實例喔!!---業代請勿看


fkc(frankchen)

2005/01/22 1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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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4 IP 189.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明彥大哥你好:我打算買4*4的suv,可以寄相關的規格資料讓我比較嗎?謝謝你!frankchen0921@yahoo.com.tw
前往討論:買車最划算的方法 是實例喔!!---業代請勿看


fkc(frankchen)

2004/09/27 01: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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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91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想一想,把165的輪改為185,這樣有沒有算改裝? 有時不自覺會開快車,像早上上班車不多時會不小心在台北某條很直的路(路名不方便說,因為怕死條子閒來沒事)開140,也曾在西濱一條很長的隧道跑160(我偷瞄一眼,5000轉),雖說車子舒適不足,我還是對它照顧有加,定期保養還加我親自手工打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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