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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小弟只想問版大開庭前到底有沒有做功課? 而且從頭到尾完全沒提及你查證後認為合理的賠償是多少😩 |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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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
😰
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高為兩千元
😇
我的職業是-網路宅配小員工/房仲小主任/
法官的態度的確有待改善
可是被告的態度也很不可取
法院上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天馬行空的猜測
請別拿周星馳的電影當成範本😌
可是被告的態度也很不可取
法院上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天馬行空的猜測
請別拿周星馳的電影當成範本😌
和美女睡,興奮到死。和醜女睡,生不如死。和辣妹睡,累的要死。和情人睡,醉生夢死。和名模睡,貴的要死。和老婆睡,整夜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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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態度的確有待改善 可是被告的態度也很不可取 法院上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天馬行空的猜測 請別拿周星馳的電影當成範本😌 | |||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有見過世面的散大是不會把電影情節當現實生活的。
夢裡尋夢
對不起,我來晚了。
很多網友似乎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不很了解,原帖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關於我願意賠償的金額部分,一開始,我提出的一兩千,發生在雙方「協調」的階段。我並不認為車主會真的為了這樣的小損傷把車送進場。這是心理賠償。
各位看看照片,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願意當場拿出一萬兩千給原告嗎?
退一步說,假使車主執意要修。在我的立場當然主張非原廠烤漆。換零件要回原廠我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規定車主有權利堅持原廠烤漆我到現在還不清楚。下面一段話抄自基隆地院的某判決書:
-----------------------------------------------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且參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
如果這樣算是「天馬行空的猜測」,我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能力太爛。
很多網友似乎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不很了解,原帖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關於我願意賠償的金額部分,一開始,我提出的一兩千,發生在雙方「協調」的階段。我並不認為車主會真的為了這樣的小損傷把車送進場。這是心理賠償。
各位看看照片,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願意當場拿出一萬兩千給原告嗎?
退一步說,假使車主執意要修。在我的立場當然主張非原廠烤漆。換零件要回原廠我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規定車主有權利堅持原廠烤漆我到現在還不清楚。下面一段話抄自基隆地院的某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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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且參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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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
如果這樣算是「天馬行空的猜測」,我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能力太爛。
台灣的法官之所以敢作威作福,無視專業規範,最重要的原因無非是缺乏監督機制。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傲慢。
我把這段法庭錄音po出來,也希望能改變一下現在的惡習。希望大家以後在法庭中遇到惡劣的法官,都能將他們在法庭中的嘴臉公諸於世,我相信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過兩天我會將送到監察院的陳述書貼出來。我不會輕易放過這些惡棍的。
我把這段法庭錄音po出來,也希望能改變一下現在的惡習。希望大家以後在法庭中遇到惡劣的法官,都能將他們在法庭中的嘴臉公諸於世,我相信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過兩天我會將送到監察院的陳述書貼出來。我不會輕易放過這些惡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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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來晚了。 很多網友似乎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不很了解,原帖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關於我願意賠償的金額部分,一開始,我提出的一兩千,發生在雙方「協調」的階段。我並不認為車主會真的為了這樣的小損傷把車送進場。這是心理賠償。 各位看看照片,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願意當場拿出一萬兩千給原告嗎? 退一步說,假使車主執意要修。在我的立場當然主張非原廠烤漆。換零件要回原廠我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規定車主有權利堅持原廠烤漆我到現在還不清楚。下面一段話抄自基隆地院的某判決書: -----------------------------------------------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且參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 如果這樣算是「天馬行空的猜測」,我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能力太爛。 | |||
您錄音的這庭開的主要目的是對方要求償
您如果要告詐欺就必須另外開庭不能兩庭混在一起
台灣的司法是很八股的😌
和美女睡,興奮到死。和醜女睡,生不如死。和辣妹睡,累的要死。和情人睡,醉生夢死。和名模睡,貴的要死。和老婆睡,整夜裝死。
於
2011/05/15 01:28:39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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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錄音的這庭開的主要目的是對方要求償 您如果要告詐欺就必須另外開庭不能兩庭混在一起 台灣的司法是很八股的😌 | |||
如果立外搞詐欺案
有可能會被反告誣告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不是想當然耳
要有證據才能成案
而且.
要法官採信才有用..
像您這次開庭的法官.
立場已定..
沒多少錢.
對方沒必要騙你小錢.
車確實是你撞的..
.
諸神懲罰薛西佛斯(Sisyphus)讓他永無停息地將巨石推上山頂,到達山頂後石頭又會因自己的重量而落回原處。他們不無道理地認為沒有什麼比徒勞而無望的勞作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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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完全就是‧‧‧沒訴訟經驗的模樣‧‧‧😩 不管原告還是被告,冷靜以對、哀兵政策才是王道!😇 我是覺得被告自以為是的觀念太重~一開始的開價1000~2000元(不知行情) 最後在法庭上文件用丟的給對方~完全就是不成熟的行為。 本來法官或許會打個折,看到被告的態度加上白目的追問傳證開發票的事,奇摩子就不爽啦! (讓法官下不了台,還想要法官幫你‧‧‧?😵) 自己做爛球給法官跟原告踢,輸了官司要怪誰? 這個五萬塊就當學個社會經驗跟教訓‧‧‧剛好而已😌 | |||
+1
我前幾天要處理鈑金 只是一點點就要3200 而且是國產車
bmw怎麼可能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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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外搞詐欺案 有可能會被反告誣告 .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不是想當然耳 要有證據才能成案 而且. 要法官採信才有用.. 像您這次開庭的法官. 立場已定.. 沒多少錢. 對方沒必要騙你小錢. 車確實是你撞的.. . | ||||||||||||
+1
當初對方要去維修廠維修時 你本人沒依起去是最大的缺失(容易被當肥羊宰) 版主說5萬太多 你有沒想過 如果你是對方 為了小擦撞要跑法院 又要花時間跟公司請假 所以摟發票能開多少開多少 爾且 這種小擦撞要鬧大也不容易 除非 你PO出來的錄音上新聞 但是上新聞沒比較好 你可能會被罰要花更多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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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來晚了。 很多網友似乎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不很了解,原帖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關於我願意賠償的金額部分,一開始,我提出的一兩千,發生在雙方「協調」的階段。我並不認為車主會真的為了這樣的小損傷把車送進場。這是心理賠償。 各位看看照片,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願意當場拿出一萬兩千給原告嗎? 退一步說,假使車主執意要修。在我的立場當然主張非原廠烤漆。換零件要回原廠我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規定車主有權利堅持原廠烤漆我到現在還不清楚。下面一段話抄自基隆地院的某判決書: -----------------------------------------------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且參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 如果這樣算是「天馬行空的猜測」,我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能力太爛。 | |||
您若是這麼篤定,人家虛開發票詐取賠償金。那您應該直接去地檢署按鈴申告。連寫狀紙的錢都省下來。你怎麼不去呢??
+1
如果你那麼確定對方偽造發票
拜託請毫不容情直接告對方詐欺與車場人員偽造文書
給對方直接教訓
何必在民事庭那邊扯東扯西
沒把握的話還是別輕舉妄動
省的到時被告污告~再被追討民事求償
如果你那麼確定對方偽造發票
拜託請毫不容情直接告對方詐欺與車場人員偽造文書
給對方直接教訓
何必在民事庭那邊扯東扯西
沒把握的話還是別輕舉妄動
省的到時被告污告~再被追討民事求償
於
2011/05/15 06:04:54
發文
於
2011/05/15 06:04:54
發文IP 239.250.*.*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法警拿延長線.......)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報價廠商"以及"報價單"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或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還追問肇事者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不然後續發展會怎麼 也沒人敢打包票了.....
於
2011/05/15 06:18:10
發文IP 239.250.*.*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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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法警拿延長線.......)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維修廠商"以及"維修發票"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或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還追問肇事者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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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1/05/15 06:31:11
發文IP 239.250.*.*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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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法警拿延長線.......)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維修廠商"以及"維修發票"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禍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反而還追問肇事者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不然後續發展會怎麼 也沒人敢打包票了.....
於
2011/05/15 06:33:57
發文IP 239.250.*.*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法警拿延長線.......)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維修廠商"以及"維修發票"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禍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反而還追問受害車主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不然後續發展會怎麼樣 也沒人敢打包票了.....
於
2011/05/15 12:04:28
發文IP 239.250.*.*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難道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嗎?......法警拿延長線嗎?.......)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維修廠商"以及"維修發票"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禍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反而還追問受害車主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不然後續發展會怎麼樣 也沒人敢打包票了.....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版大~~~~
小弟也是基隆人.....在台北市服務.......
對於民刑事方面也小有心得、經驗......
是否也願意聽小弟的拙見............
聽完 上下兩段錄音... 此是民事庭,且對於肇事責任已可完全歸屬於乙方....雙方都沒有保險的情況下,
就可認定 不論開協調會、或是民事庭,對於要確定、裁定的重點 是"賠償金額的高低"!
然而一開始去爭辯 肇事責任分擔 就不是民事庭的重點了,
而是該往申請交通裁決的方向去走....然而到了民事庭....想必肇事責任已有區分,
所以方向有點錯誤....
其次 版主 準備資料不足.... 版主並沒有去B原廠 申請同年份、同車款、車型之 零件報價以及烤漆和更換工資,
(例如 保險桿之價格、兩支避震緩衝器的價格、去和對方申請照片 請原廠技師用照片目視確認是否有更換新品的必要,
這些動作都是可以在之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要去了解、確認、收集的)
還有光碟內自己蒐集的照片,並沒有自己事先準備好.....
總不可能要在庭上 當場讓法官等 把照片印出來吧......
(難道請書記官去拿印表機嗎?......法警拿延長線嗎?.......)
且應對言詞會讓人感覺有點 "節外生枝",因為是版主自己的功課沒做好........
但卻指向了"維修廠商"以及"維修發票"作假之類的,
(會讓人誤以為 想讓事情複雜化、或是找漏洞鑽,有人誤以為 警察處理車禍財損的部分盡量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其實這是存在著一定的道理,車禍的產生是雙方駕駛上無意或是不良駕駛所造成的車輛摩擦,
也都是屬於財務損失,肇事責任確定,就是賠償金額的問題,在彼此關係尚未惡化之前,這是處理的最好時機,
有時候 並不是"賠償金額多寡的問題" ,肇事後的態度、配合度、積極度都會影響到受害車主的心情,
然而當協調、和解不成,上了法院,也就是彼此撕破臉最難看的時候以及場合,
這時候 即使對方可以給你方便,此時也不會給你。例如 說不定零件維修部分後就可以堪用、可以選擇副廠零件,
到了協調破裂時候,堅持回原廠、換新品,爭的是甚麼,就是一口氣.....爭的是面子.....)
加上 版主針對 對方是不是有打電話給版主協商 這個問題................
如果肇事責任已確定,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與受害者處理協商事宜就會讓法官
認定有點肇事者無意或是故意拖延、卸責了.......
所以版主追問此問題,會讓法官心中產生,肇事者並沒有主動積極聯絡處理,
反而還追問受害車主主動打來的真實性,這點就........
其實小弟也還並未詢問到 法庭上的錄影音,是否可以重製翻錄後 在公開的網路論壇上播放.......
但此舉認為是蠻吃虧的......畢竟法官的身分以及地位.....能認識且接觸到的人、層級並不是泛泛之輩,
小弟的真心建議 是就此打住,關版、賠錢、氣吞,
就可以把損失壓在停損點,
不然後續發展會怎麼樣 也沒人敢打包票了.....
於
2011/05/15 08:13:01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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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前幾天要處理鈑金 只是一點點就要3200 而且是國產車 bmw怎麼可能2000...... | ||||||||||||
小弟的LANCER烤一支後保桿2500沒啥補土(非原廠)
可能版主是用局部下去算的
在小弟觀念內局部烤漆不算恢復原狀
就算只是保險桿上的螺絲輕碰觸到
留下了痕跡也不能要求對方只烤螺絲碰觸的地方
但若是更換整之保桿就比較誇張了
汽車維修這種東西是很奇妙的
同樣的色漆..施工..廠商..份量用在不同車上會有不同的價格
於
2011/05/15 09:40:43
發文
於
2011/05/15 09:40:43
發文IP 187.112.*.*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quote=jeffchen61 (Jeff)][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quote=tc2841 (Macgyver)]法官似乎是不耐煩,很急的態度
[/quote]
法官都是那樣子...[嘆氣]
我還遇過更離譜的..
陳述的他根本不聽..
已經有立場的重複詢問...
感覺很像警察拿電話簿榔頭在辦案...[/quote]
如果站在法官和警察的角度來看
他們每天可能會遇到數個有問題的人
誰知道你是好人還是壞人
當然只看證據
難不成對每個人都用愛的教育
又不是服務業
社會是很黑暗的~~[/quote]
台灣的法官哪裡是看證據辦案..
1.證據是哪裡來的..
2.如果證據是假的.是被告要查出證據伪造.還是伪證是公訴罪..
3.使公務人員登記公文不實.是公務人員要查.還是被抓到時都無罪.都是別人的錯.跟公務員無關[/quote]
大大說的沒錯
我想表達的是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不懂的人不要隨便亂碰
我知道一些告人的最後反被告
證據很重要
不能憑感覺告人
於
2011/05/15 09:41:48
發文IP 187.112.*.*
[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quote=jeffchen61 (Jeff)][quote=ctfrank (鯊魚煙d^.^b y)][quote=tc2841 (Macgyver)]法官似乎是不耐煩,很急的態度
[/quote]
法官都是那樣子...[嘆氣]
我還遇過更離譜的..
陳述的他根本不聽..
已經有立場的重複詢問...
感覺很像警察拿電話簿榔頭在辦案...[/quote]
如果站在法官和警察的角度來看
他們每天可能會遇到數個有問題的人
誰知道你是好人還是壞人
當然只看證據
難不成對每個人都用愛的教育
又不是服務業
社會是很黑暗的~~[/quote]
台灣的法官哪裡是看證據辦案..
1.證據是哪裡來的..
2.如果證據是假的.是被告要查出證據伪造.還是伪證是公訴罪..
3.使公務人員登記公文不實.是公務人員要查.還是被抓到時都無罪.都是別人的錯.跟公務員無關[/quote]
大大說的沒錯
我想表達的是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不懂的人不要隨便亂碰
我知道一些告人的最後反被告的例子
證據很重要
不能憑感覺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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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官哪裡是看證據辦案.. 1.證據是哪裡來的.. 2.如果證據是假的.是被告要查出證據伪造.還是伪證是公訴罪.. 3.使公務人員登記公文不實.是公務人員要查.還是被抓到時都無罪.都是別人的錯.跟公務員無關 | ||||||||||||||||||||||||||||||||
大大說的沒錯
我想表達的是法律是給懂的人玩的
不懂的人不要隨便亂碰
我知道一些告人的最後反被告的例子
證據很重要
不能憑感覺告人
於
2011/05/15 10:59:14
發文IP 82.244.*.*
建議你應該要這樣跟法官這樣講,原告提供的金包里輪胎行所開的發票,應該是無效的,因為跟其營業項目不合.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因其營業項目不合,所以質疑其發票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常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於
2011/05/15 11:00:03
發文IP 82.244.*.*
建議你應該要這樣跟法官這樣講,原告提供的金包里輪胎行所開的發票,應該是無效的,因為跟其營業項目不合.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因其營業項目不合,所以質疑其發票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常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於
2011/05/15 11:01:49
發文IP 82.244.*.*
建議你應該要這樣跟法官這樣講,原告提供的金包里輪胎行所開的發票,應該是無效的,因為跟其營業項目不合.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因其營業項目不合,所以質疑其發票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法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於
2011/05/15 11:05:56
發文IP 82.244.*.*
建議你應該要這樣跟法官這樣講,原告提供的金包里輪胎行所開的發票,應該是無效的,因為跟其營業項目不合.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因其營業項目不合,所以質疑其發票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法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另外如果金包里輪胎行說其是轉包給別人施工或是處理,請其提供發票或是影本,若是無法提供,可提報稅務機關逃稅檢舉,要是追稅5年,你還可以收到檢舉獎金.
於
2011/05/15 11:13:19
發文IP 82.244.*.*
建議你應該要這樣跟法官這樣講,原告提供的金包里輪胎行所開的發票,應該是無效的,因為跟其營業項目不合.這方面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因其營業項目不合,所以質疑其發票的真實性及合理性.
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發票的適用性合法性.連法官都沒有注意到.發票不是任何公司行號開立就可算數的,就可合法的.
就如出差住宿,要旅舍開發票才能結報,水電行開的有用嗎?
輪胎行通常的營業項目有輪胎更換,定位,底盤及煞車維修.簡易保養,但是不含汽車板金烤漆,汽車維修.
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法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另外如果金包里輪胎行說其是轉包給別人施工或是處理,請其提供發票或是影本,若是無法提供,可提報稅務機關逃稅檢舉,要是追稅5年,你還可以收到檢舉獎金.
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發票的適用性合法性.連法官都沒有注意到.發票不是任何公司行號開立就可算數的,就可合法的.
就如出差住宿,要旅舍開發票才能結報,水電行開的有用嗎?
輪胎行通常的營業項目有輪胎更換,定位,底盤及煞車維修.簡易保養,但是不含汽車板金烤漆,汽車維修.
如果因為金包里輪胎行開立與營業項不不合之發票,另有其他非法營業法律問題.被告也可以投訢或是提告的.
另外如果金包里輪胎行說其是轉包給別人施工或是處理,請其提供發票或是影本,若是無法提供,可提報稅務機關逃稅檢舉,要是追稅5年,你還可以收到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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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來晚了。 很多網友似乎對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並不很了解,原帖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 關於我願意賠償的金額部分,一開始,我提出的一兩千,發生在雙方「協調」的階段。我並不認為車主會真的為了這樣的小損傷把車送進場。這是心理賠償。 各位看看照片,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願意當場拿出一萬兩千給原告嗎? 退一步說,假使車主執意要修。在我的立場當然主張非原廠烤漆。換零件要回原廠我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是否規定車主有權利堅持原廠烤漆我到現在還不清楚。下面一段話抄自基隆地院的某判決書: -----------------------------------------------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狀態」,且參酌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再退一步說,兩千塊就是一般烤漆的行情。 原告最後選擇把車子送到「金包里輪胎行」,如果不是「拆開來看才知道」之後有重大發現,烤漆價錢就是二千元上下!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懂「拆開來看才知道」背後的涵義。 而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這是一樁詐欺案!我在上訴狀中寫了: =========================== 此案被上訴人以虛開之發票詐取賠償金之舉昭然若揭。詳細理由 如原答辯書中所陳。綜其大者有下列數點: (一)系爭車輛之保險槓除表面烤漆,並無損壞。有照片為證。 (二)被上訴人事前未知會上訴人共同鑑定,事後未保存更換之 零件,刻意規避保險槓是否損壞之印證可能。 (三)開具發票之「金包里輪胎行」並非原廠,更非處理車體鈑 金之維修廠。將車送至該處維修,如同腹痛之人求診於皮膚科, 完全違背經驗法則。 (四)該車行員工之說詞與被上訴人所言南轅北轍,顯有偽造之 嫌。 =========================== 如果這樣算是「天馬行空的猜測」,我必須承認自己的邏輯能力太爛。 | |||
其實如果上了法院-維修依據會依原廠價格去判定
由於要回復原貌-原車是原廠出廠-在外維修不能確定價格
所以最後一定是回到原廠去判定價格
在者一般車子維修經驗來說-如果烤漆-光考個保桿價格就不一
可能3~5000或更高-一切是看漆去決定
一般人是不會局部烤漆-會有色差
重點是在於價格-通常一定是很多項一起去算-才會在各項去打折去優惠
所以看工單是沒用的-因為不是原廠-價格高低是看對方店家開的
或許你看到烤漆部分是2000-但你沒想到這問題
如果只單一烤漆不會是這價格
所以你可以要求複印工單在拿到BMW去詢問單價-相信你會願意付錢的 😇
小弟愛車 PREMIO 2.0G (小黑)
雖然是小擦撞
但我相信去原廠做絕對有這個價位(咪拎的耶)
重點在於~對方車主是否有真的去做修理的動作?
法官的認為~誰撞誰?責任釐清後
該賠的就要賠~他認為就是那麼簡單的事而已
我也覺得版主用"騙"這個字不是很恰當
因為事實就是你倒車撞到對方~你也承認了
態度~態度在法院真的很重要
法官在看一個犯罪的人有沒有悔意時要從那裡看?
就是他的態度啊
但我相信去原廠做絕對有這個價位(咪拎的耶)
重點在於~對方車主是否有真的去做修理的動作?
法官的認為~誰撞誰?責任釐清後
該賠的就要賠~他認為就是那麼簡單的事而已
我也覺得版主用"騙"這個字不是很恰當
因為事實就是你倒車撞到對方~你也承認了
態度~態度在法院真的很重要
法官在看一個犯罪的人有沒有悔意時要從那裡看?
就是他的態度啊
整個事件有幾個重點,讓我解釋一下。
(一)我的態度不好。
這點我承認。但是沒有人會傻到在法庭上故意得罪法官,或是讓法官下不了台,因為法官有絕對的自由心證權力 -- 除非、、、法官已經明示了他的心證。
我開始冒火是在法官說:「沒有壞,人家去造假幹什麼,騙你的五萬多塊幹什麼?要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百萬五千萬的,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講這樣子喔,聽了就不舒服啦。我不是當事人我是承辦法官聽了都不舒服啦。」
這個官司,我要爭的就是就是原告的發票造假。不論法官認為這個可能性有多大(事實上他當時還沒有聽到我的任何論點),都沒有權力妨礙我做進一步言詞攻防,這是「當事人主義」的基本精神。法官的職責有兩點,一是在法庭中讓兩造就其爭點進行辯論,實問實答,讓真相呈現出來;二是根據所有證據,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做出裁判。
這個法官不但自己介入辯論,也沒有維持法庭上的程序秩序。我在庭上就原告有沒有打電話給我拉開嗓門吵了起來(我有點故意,想看看法官能龜縮到什麼程度),法官也不管。實問實答?不需要啦!
我態度不好,可以說我修養差,得到不利的判決活該。但法官是拿薪水辦事的,他不能保持中立,維持秩序就是瀆職,不配做法官!
(二)這是詐騙事件嗎?
我知道是。原告謊言不斷。金包里的人說要換保險槓完全是車主的要求,原告說更換保險槓是車廠的決定。金包里的人說換下來的舊品被車主拿走,原告說(事實上他沒有正面回答)保險槓不知去向。如果真有修,會有這麼多喬不攏的謊言嗎?
假使你坐捷運,屁股被旁邊的人摸了一下。你要興師問罪,他反問:「你有證據嗎?」
有些事可能沒有證據,但不能說因為你提不出證據就不應該宣稱屁股被人摸了。
「證據」和「判斷」是一體的兩面。如果不敢、或是不願意下判斷,任何東西都可以不是證據。做一個思想實驗:假使二審時原告說「我甚麼都不記得了」,問金包里的員工,保險槓是向誰進的?他們也說「我甚麼都不記得了」。擺在檯面上的,就是撞車的事實和一張發票,該怎麼判?依照台灣目前的習俗,很多人或許會接受發票就是「證據」,無論相關的事實是否符合經驗法則。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許多人都愛說謊的原因,鄉愿們不敢出頭說:「我敢判斷,這是假的!」所以每每看到有人酒測被抓到,無論酒精值多高,不是只吃了兩碗燒酒雞,就是喝了感冒糖漿,剛用過漱口水。有勇氣說:「你鬼扯」的人太少了。古人說「君子可欺之以方」,但是沒有明說如果遇到「欺之無方」的狀況,該怎麼做君子。
有什麼樣的規則就有什麼樣的遊戲。原告走的這條路如果能通,以後發生事故,任何人都可以開一張天價發票上法院領錢。
對於科學哲學有興趣的人可以到這裡逛逛。
http://spring.ntou.me/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260&forum=16&post_id=3422#forumpost3422
(三)兩千塊?沒有行情啦!
有一個故事:一個富翁像一位美女說:「如果你跟我上床,我給你一百萬。」
小姐勉為其難地同意了。辦完事,富翁丟給小姐一百塊。
小姐怒道:「你把我當成什麼?妓女嗎?」
富翁回答:「這一點,已經沒有爭議了。現在只是價碼的問題。」
根據金包里的發票,烤漆兩千塊。這一點沒有爭議,問題是保險槓換了沒。
(一)我的態度不好。
這點我承認。但是沒有人會傻到在法庭上故意得罪法官,或是讓法官下不了台,因為法官有絕對的自由心證權力 -- 除非、、、法官已經明示了他的心證。
我開始冒火是在法官說:「沒有壞,人家去造假幹什麼,騙你的五萬多塊幹什麼?要去騙個大一點的,騙個五百萬五千萬的,騙你五萬多塊幹什麼?講這樣子喔,聽了就不舒服啦。我不是當事人我是承辦法官聽了都不舒服啦。」
這個官司,我要爭的就是就是原告的發票造假。不論法官認為這個可能性有多大(事實上他當時還沒有聽到我的任何論點),都沒有權力妨礙我做進一步言詞攻防,這是「當事人主義」的基本精神。法官的職責有兩點,一是在法庭中讓兩造就其爭點進行辯論,實問實答,讓真相呈現出來;二是根據所有證據,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做出裁判。
這個法官不但自己介入辯論,也沒有維持法庭上的程序秩序。我在庭上就原告有沒有打電話給我拉開嗓門吵了起來(我有點故意,想看看法官能龜縮到什麼程度),法官也不管。實問實答?不需要啦!
我態度不好,可以說我修養差,得到不利的判決活該。但法官是拿薪水辦事的,他不能保持中立,維持秩序就是瀆職,不配做法官!
(二)這是詐騙事件嗎?
我知道是。原告謊言不斷。金包里的人說要換保險槓完全是車主的要求,原告說更換保險槓是車廠的決定。金包里的人說換下來的舊品被車主拿走,原告說(事實上他沒有正面回答)保險槓不知去向。如果真有修,會有這麼多喬不攏的謊言嗎?
假使你坐捷運,屁股被旁邊的人摸了一下。你要興師問罪,他反問:「你有證據嗎?」
有些事可能沒有證據,但不能說因為你提不出證據就不應該宣稱屁股被人摸了。
「證據」和「判斷」是一體的兩面。如果不敢、或是不願意下判斷,任何東西都可以不是證據。做一個思想實驗:假使二審時原告說「我甚麼都不記得了」,問金包里的員工,保險槓是向誰進的?他們也說「我甚麼都不記得了」。擺在檯面上的,就是撞車的事實和一張發票,該怎麼判?依照台灣目前的習俗,很多人或許會接受發票就是「證據」,無論相關的事實是否符合經驗法則。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許多人都愛說謊的原因,鄉愿們不敢出頭說:「我敢判斷,這是假的!」所以每每看到有人酒測被抓到,無論酒精值多高,不是只吃了兩碗燒酒雞,就是喝了感冒糖漿,剛用過漱口水。有勇氣說:「你鬼扯」的人太少了。古人說「君子可欺之以方」,但是沒有明說如果遇到「欺之無方」的狀況,該怎麼做君子。
有什麼樣的規則就有什麼樣的遊戲。原告走的這條路如果能通,以後發生事故,任何人都可以開一張天價發票上法院領錢。
對於科學哲學有興趣的人可以到這裡逛逛。
http://spring.ntou.me/xoops/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260&forum=16&post_id=3422#forumpost3422
(三)兩千塊?沒有行情啦!
有一個故事:一個富翁像一位美女說:「如果你跟我上床,我給你一百萬。」
小姐勉為其難地同意了。辦完事,富翁丟給小姐一百塊。
小姐怒道:「你把我當成什麼?妓女嗎?」
富翁回答:「這一點,已經沒有爭議了。現在只是價碼的問題。」
根據金包里的發票,烤漆兩千塊。這一點沒有爭議,問題是保險槓換了沒。
我真的建議你直接告對方詐欺跟偽造文書比較快
告贏了再要求民事賠償~😀
告贏了再要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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