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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人"不違規,則不會有此案件發生。 所以罪魁禍首在行人身上 雖然騎士有發現,也有閃躲但仍發生了,但若行人不違規,則不會發生此事故。 所以 判決應"法"->"理"->"情"...所以囉!希望此案件多多宣傳。才能創造"雙贏"🙂 | ||||||||||||
+1
於
2010/08/02 12:04:23
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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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看到有人沒走斑馬線可以撞過去了 | |||
錯,車子要先有「閃」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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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車子要先有「閃」的動作 | ||||||||||||
本來就是應該要這樣判....才對
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什麼帝王條款..根本就共產條款...
是不是要所有人開車時要把右腳一直放在剎車上
很多人不按規定穿越馬路造成車禍..就都嘛應該要行人負全責..
不是什麼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本來就不應該出現的地方..
所以本案...推推推推推推推到底....
大人英明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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